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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哈密何时才能承担身为内政部长对社会治安败坏的责任?

雪兰莪州总警长卡立阿布巴卡必须为警方于星期三在沙亚南雪州政府大厦,以极为恶劣的态度、粗野和高压手段逮捕雪州行政议员刘天球,向当事人道歉。当时,警方的逮捕阻挠了原本准备出席每周雪州行政会议的刘天球,就好像刘天球将对整个国家安全及公共秩序带来极大的威胁。

警方至今根本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为何警方当时执行逮捕时必须是如此野蛮和粗野,特别是当警方应该清楚知道刘天球并非逃犯,而且根据过往的记录,刘天球在被逮捕时都与警方全力配合。

暂时不谈刘天球被控的罪名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我并不是质疑刘天球被逮捕,而是一名州行政议员被逮捕的方式,已致使雪州人民及国人不断质疑:若警方在对待一名雪州行政议员时是采取如此高压和恶劣的态度,那么普通老百姓要如何指望警方在日常互动中能有好的态度和礼貌?

刘天球将于下个星期一在刑事法典第186条文的“妨碍公务员办公”罪名下被控,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坐牢最高2年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若蒙古女郎炸尸案的2名被告阿兹拉首席警长和西鲁伍长(两人皆是特别行动小组成员)可以受到特别待遇,获准在长达150天的整个审讯过程中以“忍者”面具遮脸,那么雪州总警长是否能够解释为何警方在逮捕刘天球时,却不能以稍微好一点的态度与礼貌对待?

难道这就是为什么警方放弃使用过去沿用10年的“亲切”口号,以致整个“亲切、快速、准确”的警方训言最终被撤换?

卡立也无法解释,既然刘天球被指控的罪名是非常清楚直接的,而且已经有人在去年11月报案,但是警方为何需要耗费一整年的时间来提控和逮捕刘天球?

他有必要对此作出全面的答复并提供相关日期——警方的调查究竟是在什么时候完成的?警方在什么时候将调查报告提呈至副检察长以采取进一步行动?副检察长是在什么时候决定要逮捕刘天球并提控他?以及,警方是在什么时候收到副检察长的指示!

若我国拥有一个“警察投诉与违例行为独立委员会”(IPCMC,简称“独委会”),当独委会收到一项正式投诉时,上述这些资讯必须获得揭露。

这是否就是为什么警方坚决反对成立独委会以对付警方滥权的问题,因为这将导致他们的所有滥权、不法行为和过错全部无所遁形?

我感到遗憾的是,内政部长赛哈密昨天在国会走廊草率地干预,并批评我在记者会上强烈谴责警方逮捕刘天球的处理方式和态度。

他表示:

“他(林吉祥)经常因为行动党领袖和党员被警方逮捕,即使是因为妨碍执法人员办公,就批评政府。”

“他(林吉祥)从来没有说过警方的好话。他应该理性思考,不要太过情绪化。我们看到他的举动都只是注重个人政治利益。”——《马来西亚前锋报》

为了证明赛哈密指责我不曾赞扬警方的言论是错的,他应该看看我于2006年3月2日所发表的媒体声明——我对当时全国警察总长巴克利于3月1日在蕉赖马来西亚皇家警察训练学院举办为期3天的全国警区主任课程开幕时所发表的演词致上“高度赞扬”。

当时,我认为巴克利的演词是“过去10个月来最积极的信号——警方高层并未完全抗拒公众对警方改革成为世界级警队的意愿,以及皇家警察委员会的建议并没有白费。”。

我批评公共服务领域领导层的“害群之马”是从来都不保留,不管是警方或任何其他政府部门,但是我在国会内外对警队人员福利的照顾也是一项公开的事实。

我不仅仅是支持,更是持续不断向政府施加压力,以提升警队的福利、薪酬和工作条件,以便马来西亚能够拥有一支高效率、具有献身精神、知足及专业的警队,确保马来西亚对国人、访客和投资者而言是一个安全及有保障的国家。

例如,在目前的国会下议院会议中,我就曾批评全国警察总长慕沙哈山支持警方以200亿令吉租借34架直升机长达30年的建议,因为这些钱可以更好地用在普遍上提升警队人员的福利和薪酬。

就让我质问赛哈密,他要什么时候才能承担身为内政部长对我国社会治安日益恶化的罪案负责,并且恢复国人不会受到犯罪威胁和恐惧的基本权利?

单单是这个星期,已经发生了一连串的重大罪案,像怡保一名油站收银员被劫匪砍死、槟城一名汽车经销商被发现烧死在汽车展销室内的谋杀案,以及另一宗吉隆坡陆佑路飙车族集体攻击5名乘客直至昏迷等严重罪案。

身为内政部长,赛哈密必须指示警方停止不务正业,立即重返警察最基本的岗位,因为他们最优先的职责就是打击罪案、减少犯罪,而不是部署有限的警队人员和资源去骚扰和伤害负责任及守法的马来西亚国民,包括那些只想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的乐龄人士,透过参与和平集会或烛光会以表达他们对马来西亚的正义、自由和民主的关注。

赛哈密应该告诉警方关注、而不是插手这些和平集会,因为这些和平集会向来都是和平、充满善意、友爱与忠诚的,直到警方高压的挑衅才会变得不和平!

Posted in 司法, 法治, 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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