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之前,没有人讨论过采用宣布紧急状态的《宪法》第150条,作为解决新冠肺炎疫情的可能方案。
理由显而易见。只有最绝望或最平庸的首相才会寻求援引《宪法》第150条,宣布紧急状态以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为了投入对抗新冠肺炎的战争,目前并没有需要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才能授权政府做的事情。
昨天,沙巴有6,827个新冠肺炎活跃病例,其次是雪兰莪960、吉打586和槟城372,而其他州属的活跃病例少于200个,吉兰丹、彭亨和玻璃市的活跃病例则少于10个。
紧急状态是否仅限于沙巴?
有什么理由让政府在砂拉越、马六甲、柔佛、布城、登嘉楼、吉兰丹、彭亨和玻璃市都实施紧急状态?这些州属的新冠肺炎病例均少于100个!
政府是否要用已经无法掌控吉打、槟城、吉隆坡、霹雳和森美兰的新冠肺炎疫情为理由,因此得根据《宪法》第150条宣布这些州进入紧急状态?
是的,我们有必要针对第三波新冠肺炎疫情采取更有效的行动,而迫切需要的是针对第三波新冠肺炎疫情开展“全政府”和“全社会”运动。
宣布紧急状态和冻结国会会否形成这种“全政府”和“全社会”的方针?
我相信效果更可能适得其反,因为人民可以看见破坏“全政府”和“全社会”方针的正是国盟部长和领袖本身。
况且,为了对抗第三波新冠肺炎疫情,为何需要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以冻结国会?
内阁有没有向元首建议宣布紧急状态却不冻结国会的选项?
马来西亚又会不会在爆发每一波的新冠肺炎疫情时,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或许元首应该征询司法机构意见,判断《宪法》第150条是否允许宣布紧急状态和冻结国会,以便首相能够解决其政治问题。
0 Responses
Stay in touch with the conversation, subscribe to the RSS feed for comments on this post.
You must be logged in to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