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里祖安应立即复职为下议院秘书,因为骤然将他降职不但是对他的羞辱,也是违反《马来西亚宪法》第65(2)条文的惩处

里祖安(Riduan Rahmat)从2020年2月22日被任命为下议院秘书不到3个月就被降职,创下任期最短的下议院秘书的记录。

对于为国会服务了31年的里祖安而言,这是一个不光彩的结局。他于1989年1月31日开始担任马来西亚国会的行政官员,并自2014年9月8日起出任上议院秘书。

里祖安应立即复职为下议院秘书,因为骤然将他降职不但是对他的羞辱,也是违反《马来西亚宪法》第65(2)条文的惩处。

第65(2)条文规定,作为高阶公务员的下议院秘书,应由国家元首任命,并且“应出任该职位直至一般公务员的法定退休年龄, 除非他在退休之前辞职,或转任其他公共服务的职位。”

里祖安不是“转任其他公共服务的职位”,而是受到无根据的违宪处罚,并且还骤然被降职。

下议院秘书比上议院秘书的级别高。从2014年8月8日至2020年2月21日,里祖安担任上议院秘书近6年。担任下议院秘书超过12年的拿督罗斯米(Datuk Roosme binti Hamzah)退休后,里祖安被擢升为下议院秘书。

如今,他已被降职为上议院行政秘书。这个职位甚至比他之前担任的上议院秘书一职还要低阶,而他昔日的下属如今已成为他的上司。

如果里祖安以下议院秘书的身份严重失职,就应该调查他的不当行为。因为在没有任何理由或适当调查的情况下,他不应受到惩罚并突如其来地被降职。

其实,有鉴于下议院秘书是高阶职位,“除了基于联邦法庭法官裁定的理由和方式”,即通过调查法庭裁定,否则不应该撤除里祖安的下议院秘书之职。

请首相丹斯里慕尤丁解释,为何他对里祖安采取违宪处罚和突如其来的降职,以及此事是否已提交内阁批准,还是仅由国会事务部长决定。

里祖安是否因为议长接纳敦马哈迪在星期一的国会对首相提出不信任动议而受到惩罚?

这是否足以证明突如其来地把里祖安降职,是羞辱性和严重的不当之举?

让调查法庭裁定这一宪法问题吧!

在这方面,我们必须理解,国会事务部长不是国会的领袖。如果他可以要求下议院秘书按照他的指示行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嘲弄马来西亚宪法中三权分立的基本原则。

国会的领袖是议长,而下议院秘书是议长的下属而非国会事务部长的下属。后者仅负责政府的国会事务,不能在国会称王。

Posted in 国会.


0 Responses

Stay in touch with the conversation, subscribe to the RSS feed for comments on this post.

You must be logged in to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