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两天前说过,丹斯里阿班迪阿里务必要准备面对被开除的命运,假如他仍旧拖延不在体面的情况下辞去总检察长职位。
阿班迪阿里是否要创下另一段不光彩的历史,让马来西亚在这个国家史上最关键的节骨眼上超过一个月没有总检察长?
今天距离5月9日这个分水岭的一天已经过去了整整三个礼拜,马来西亚人民在那天让全世界惊讶,展现出他们有能力推动国家自我纠正和自我更新,促成了和平及民主的政权转移,为此让马来西亚稳定的朝着一个正常民主国家的方向发展。
它不但是对首相和巫统/国阵政府的不信任票,更是对总检察长丹斯里莫哈末阿班迪阿里的不信任票,因着他在第十四届大选其中一个重大课题上的核心及非比寻常的角色的缘故,那就是导致马来西亚在世界上蒙上环球贼狼当道国家污点的一马公司国际洗钱丑闻。
我完全同意诚信党的雪邦国会议员哈尼帕所说的,总检察长被赋予的不启动刑事审讯的权力并不能为后者提供保护,倘若他被查出为了保护罪犯,而滥用这个斟酌权。
哈尼帕其实也只是在说出再也清楚不过的道理而已,那就是尽管决定刑事检控的斟酌权是宪法赋予总检察长的,但却没有所谓“绝对斟酌权”这回事,尤其是这个权力被滥用的时候。
然而,阿班迪阿里在滥用总检察长的斟酌权上是否负上刑事责任的问题,绝对不能够和他在政府透过大选撤换后辞去总检察长扯上关系,尤其是选民已经明确的对他投下不信任票,还有新政府完全对他不信任。
所以,任何企图利用任何宪法漏洞来制造宪政僵局的诠释或行动,将形同挟持新政府和全国选民,并无视于选民的抉择,这将使议会民主制下的行宪政府的概念沦为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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