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发电邮给瑞士国会议员,要求他们在瑞士国会支持将因着洗钱和其他贪污罪行而从瑞士银行充公的一马公司相关的4亿3000万令吉的资金归还给马来西亚的动议,以让受到国际巨型一马公司金融丑闻所苦的马来西亚人民受惠。
瑞士国会将会在星期二辩论一项有关将被充公的贪污所得的资金,包括疑似从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那里所盗取和用来洗钱的1亿400万瑞士法郎(4亿3000万令吉)的款项,归还给马来西亚的动议。
瑞士联邦议会的下议院国民院的议员预计将会在星期四就这项动议投票表决。
将藏匿在国外,远离原属国的贪污所得的金钱归还,以及把它用在受到如此贪污罪行所苦的国民的福祉上,是国际所接纳的一个原则,它是2003年联合国打击贪污公约的成果,而马来西亚是在2003年12月9日在墨西哥签署这项公约,并在2008年9月24日正式生效。
这个公约的一个焦点就是它包含了一个有关资产追回的特别章节,它的目标是要把资产归回给它们合法的拥有者,包括这些经由不法途径所窃取的资产原属的国家。
联合国打击贪污公约的第35条捍卫“因着贪污行为的缘故而蒙受损害的单位或人士有权针对那些要为损害负责任的人士启动司法程序,以索讨赔偿”的原则。
瑞士国会动议的内容如下:
“瑞士联邦委员会(内阁)受到联邦检察署和瑞士金融市场监督局的指示,将在第三国不法所得的利润,至少以局部的方式,归还给它的原属国,依据当事国的不法所得资产法令的程序。”
这项动议是因着瑞士政府要把瑞士当局所截获的金融犯罪,如一马公司丑闻相关的不法所得,纳入瑞士国库的计划所引起的。
这将会违反联合国打击贪污公约所阐明的原则,那就是在外国银行和机构里所起获的贪污赃款,如一马公司相关的赃款,应该归还给马来西亚,以让一马公司丑闻的受害者,即3000万名马来西亚人民受惠。
然而,若把一马公司被盗取的钱归还给马来西亚政府却是极为不妥当的,因为它直接牵涉在一马公司丑闻里。
从瑞士银行和金融公司那里所充公的4亿3000万令吉的一马公司相关的资金,应该受到一个信托基金所管理,以让马来西亚人民受惠。
瑞士政府若把这些钱留为己用也是极为不妥和在道义上站不住脚的,因为它将会在这个贪污被当作国际罪行打击的时代设下不良的国际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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