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马来西亚一号官员运动的发言人艾妮斯沙菲卡的“全世界都知道我们被盗窃,为什么我们还能若无其事?”的怒吼是否会成为今天内阁会议的讨论项目呢——这是自美国司法部在7月20日入禀法庭展开充公源自从一马公司盗窃、侵吞、挪用和用在洗钱的35亿美元的10亿美元资产的诉讼以来,内阁所召开的第五次会议?
艾妮斯质问警方为何他们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当马来西亚人——包括学生和警察——的钱被盗窃的事实已经是再清楚不过了,还有警方为何不关注在盗窃案而是那些想要看到正义得以伸张的马来西亚人?
不单是作为警察首脑的全国总警察长必须回答这个怒吼,还有所有负责持守法治的国家执法及调查机关的领导人,无论是总检察长、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最高专员、国家银行总裁、总稽查司,以及内阁和首相也都要回答这个问题。
马来西亚人和世界都震惊于在美国司法部史无前例地入禀法庭针对马来西亚国家主权财富基金会被牵涉在内的数十亿令吉的盗窃、侵吞、挪用和洗钱案展开世界上单一最庞大的诉讼,并在一夕间将马来西亚变成一个环球窃盗国家的35天以来,马来西亚政府还一直持续抱持着漠不关心和事不关己的态度,仿佛马来西亚政府和国家的信誉和名声都完全不受影响似的。
所以才会出现艾妮斯的怒吼,它也是所有爱国的马来西亚人的怒吼:“全世界都知道我们被盗窃,为什么我们还能若无其事”!
任何读过有关“充公涉及和可追溯至一宗把从一马公司侵吞而来的钱用在洗钱的国际阴谋的资产的民事行动”的136页长的美国司法部诉状的人都知道一马公司并不是国际阴谋的被动受害者,而是由“许多人士,包括政府官员和他们的伙伴”在2009年至2013年四年内“透过不同的方法,包括欺骗外国银行和发送国外联讯以进一步进行诈骗案,从一马公司诈骗数十亿美元,并在过后把犯罪行为的收益透过美国金融机构用在洗钱”的积极参与者。
正如美国司法部诉状的第6段所陈明的:“从一马公司挪出来的资金用在阴谋者和他们的亲属以及伙伴的个人利益上,这包括在美国购置豪华地产、偿还在拉斯维加斯赌场的赌博开销、收购超过2亿美元的艺术品、投资在纽约的主要地产发展计划上,以及资助好莱坞主要电影的制作。一马公司无份于这些资产,也没有从这些投资获得回报”。
既然负责一马公司管理事务的“政府官员”被直接称为这宗数十亿令吉的从国家主权财富基金会盗窃、侵吞、挪用和用在洗钱的案件的“同谋”,那么首相、内阁以及所有国家执法及调查机关的主要官员怎么可以在过去35天内对美国司法部的行动不干涉和漠不关心呢?
美国司法部诉状将一马公司的挪用资金和窃盗罪行形容为三个阶段:1)Good Star阶段 ,2)英属维京群岛阿尔巴阶段以及3)Tanore阶段,指控“马来西亚一号官员”透过一马公司诈骗7亿3千100万美元。
在第一个的“Good Star”阶段,从2009年9月到2011年之间,超过10亿美元从一马公司非法挪用至刘特佐所拥有的Good Star。
美国司法部诉状的第8段写明:
“从2009年到2011年之间,一家私营的沙地石油采集公司、一马公司的官员以及其他人士在投资于一马公司和沙地石油国际公司之间的联营企划的幌子背后,安排从一马公司欺诈超过10亿美元汇至一个以Good Star有限公司名义持有的瑞士银行账户。一马公司的官员是透过向银行提供有关Good Star账户的拥有人的假资料来促成这次的资金挪移。和一马公司官员的资料相悖的是,Good Star账户并不是沙地石油或联营企划所拥有的,而是刘特佐,他是一名在一马公司没有正式职位但却参与在它的创立的马来西亚国民。”
这个美国司法部诉状里所形容的从一马公司偷窃、侵吞和用在洗钱的数十亿令吉的第一阶段的“Good Star”阶段岂不是和公共账目委员会的一马公司报告相符吗?
第二财政部部长拿督佐哈里针对从一马公司侵吞和用在洗钱的13亿6千700万美元的第二个的“英属维京群岛阿尔巴”阶段,表示布城对一马公司可以在来自阿布达比的国际石油投资公司(IPIC)所入禀的仲裁案上胜诉感到“非常有信心”。
无论这宗IPIC寻求从一马公司获得65亿美元的赔偿的位于伦敦的仲裁案的结果是如何,美国司法部诉状有关从一马公司侵吞超过10亿美元的第一个的Good Star阶段和从这家公司侵吞12亿6千万美元的第三个的“Tanore”阶段的陈述都还是有效的。
既然美国司法部诉状把一马公司的政府官员形容为数十亿令吉的从一马公司偷窃、侵吞和用在洗钱的案件的“同谋”,那么马来西亚政府,无论是透过首相、内阁还是国家调查及执法机关都不能再“若无其事”了,正当“全世界都知道我们被盗窃”。
0 Responses
Stay in touch with the conversation, subscribe to the RSS feed for comments on this post.
You must be logged in to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