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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阵针对哈迪的伊斯兰刑事法议案的共识的共识”,这是什么怪物?

这个世界现在出现了一个新的怪物—— “国阵针对哈迪的伊斯兰刑事法议案的共识的共识”。

“国阵针对共识的共识”这个新怪物是产生自对国阵领袖及成员党超过40年来所采纳的长期受到推崇的原则及政治立场的背叛,而它首次出现于马华总会长兼交通部部长拿督斯里廖中莱昨晚在大港的谈话。

廖中莱是在适耕庄的大港补选助选行程告诉媒体,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已经针对国阵在过去两周为着哈迪的伊斯兰刑事法议案因着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在5月26日国会会期最后一天提呈部长动议而较所有政府官方事务为先,获得优先处理而引发的纠纷给予“正面”的讯号。

廖中莱告诉媒体他已经针对哈迪的伊斯兰刑事法议案事宜和首相会晤,并传达马华有关国阵精神和共识务必受到尊重的看法,而首相也已经给予“正面的回应”。

民政党主席拿督马袖强证实廖中莱的谈话,他表示今天的内阁会议议决国阵领导层将会针对哈迪的伊斯兰刑事法议案商谈和达成“共识”。

马袖强揭示说在针对哈迪的伊斯兰刑事法议案的和纳吉及副首相拿督斯里扎希的会晤上,大家同意国阵领导层将会进行商讨并依据国阵精神达成共识。

我对于国阵成员党目前的领导层的素质和才能感到震惊。

我在过去两周已经公开数次向廖中莱和马袖强建议要求召开国阵最高理事会紧急会议,来彻底化解国阵因哈迪的伊斯兰刑事法议案而起的纠纷,尤其是阿莎丽娜的部长动议犯下了以下三个致命错误:

违反了全体国阵领袖在2015年3月针对哈迪的伊斯兰刑事法议案所达成的共识;

违反了内阁在2016年5月20日的会议上所重新确立的国阵立场,正如沙巴民统党代理主席兼科学、科技及创新部部长在他于5月25日向纳吉发出的意在阻止阿莎丽娜的部长动议的紧急信函中所揭露的;

单方面及随意地呈上,这是完全违反国阵精神的,也没有向所有国阵部长及领袖发出正式通知。

我对于我在过去两周数次提出的国阵最高理事会紧急会议应该召开来终止因哈迪的伊斯兰刑事法议案而起的纠纷的建议现在终于被采纳感到满意,但假如廖中莱和马袖强能即时主动采取正确的行动而不是一直拖延下去的话,他们不但可以让马来西亚民众对他们产生更多的信任,也能在马华及民政党党员中获得更多的信心。

无怪乎马华和民政党不但在华社和马来西亚民众当中失去信任,他们甚至也没能获得他们本身党员的信任,正如上届大选所昭示的。

廖中莱和马袖强之所以不敢以他们党的名义来要求召开国阵最高理事会紧急会议的原因,是否是因为马华和民政党不被允准这么做,否则他们就是“离群”行事了?

但我却对于国阵领袖延迟的会议的议程感到失望——我猜测这将会是国阵最高理事会——那就是针对哈迪议案作出”共识的决议“!

国阵领袖经常表明国阵已经存有拒绝哈迪的伊斯兰刑事法议案的共识,而假如这是真的话,为什么还需要针对哈迪议案来个”共识的决议“呢,这不是在制造国阵的”针对共识的共识“的新怪物吗?

正如我从争议一爆发时就说过的,空洞的言论和发出没有人会相信的如一旦哈迪的伊斯兰刑事法议案在国会通过的话就会在年底辞职退出内阁的威胁是没有意义的,而应该要做的紧迫和实际的事是恢复之前的现状来重新确立国阵拒绝哈迪议案的共识,还有为着5月26日在国会所提呈的放行哈迪议案的部长动议,开除阿莎丽娜(提案者)和副工程部部长拿督罗斯纳(附议者)。

即使假如廖中莱和马袖强不敢要求开除阿莎丽娜的部长职位和罗斯纳的副工程部部长职位,马华总会长和民政党主席也应该要确保国阵最高理事会可以恢复有关这个议题的之前的现状,重新确立自1973年成立以来的超过40年中一直都是国阵的基本原则和首要立场的国阵共识!

假如已经存在着一个维持长达43年的在马来西亚拒绝伊斯兰刑事法议案的国阵共识,为何还需要针对哈迪议案达成一个”共识“呢?

这个新冒起的国阵的”针对共识的共识“的针对第一个共识的第二个共识究竟是什么呢?

除此之外,何谓第一个”共识“呢?

假如巫统部长有关”第一个共识“的立场是阿莎丽娜放行哈迪的伊斯兰刑事法议案的部长动议,那么除非所有部长可以同意反对哈迪议案的新共识,不然第二个部长动议就会在年底出现在国会放行哈迪议案,让这个议案可以呈上国会受到处理。

假如”第一个共识“是认可维持长达43年的国阵拒绝伊斯兰刑事法的共识,那么阿莎丽娜的部长动议已经违反了这个共识,除非所有部长和国阵领袖同意采纳一个新的立场,不然拥有43年历史的国阵共识就必须保住和持续下去,然后阿莎丽娜和罗斯纳就应该为着违反维持长达43年的国阵共识而分别被开除部长和副部长职位。

在这个新产生的”国阵针对共识的共识“里,什么是”第一个共识“,什么又是”第二个共识“?

Posted in 伊斯兰, 伊斯兰党, 纳吉, 选举, 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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