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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理事会法案应该展延呈上给上议院,直到所有13个州政府都被咨询和同意设立一个平行的国安法政府,赋予首相介入13个州政府运作的执行权力

今天是2015年度的人权日,我们应该联同世界上所有人来欢庆马来西亚在人权的促进及保护上的又一个里程碑—— 但却是相反的事情发生。

马来西亚人民在今年的人权日面对自敦马哈迪卸任首相以来的超过10年中对民主及人权最严重的威胁。马哈迪在担任首相的22年期间,犯下了诸如“茅草行动”大规模逮捕以及1987年的关闭报馆,还有从1988年开始的对司法独立的狙击的可怕的侵犯人权罪行。

这也是为什么今晚的论坛“国家安全理事会法案:为了保护还是镇压”会举行的原因。

我称国家安全理事会法案是可怕及恶劣的,因为它根本就是四重的夺权,篡夺宪法赋予国家元首和内阁颁布紧急状态的权力,还有砂拉越和沙巴州政府的自治权。它是在为期25天的国会会期的最后一天的深夜时段,在没有事先知会国内的主要相关利益者下,在下议院如同做贼般匆忙以107赞成票对74反对票通过的。

若详细察看国安法,它是更加可怕及恶劣的,因为它会设立一个拥有自身官僚系统的平行政府,在没有咨询或获得相关州政府的同意下,赋予首相介入13个州政府运作的执行权力。

首相是否有在国安法在上周提呈给下议院之前,咨询及寻求所有13个州政府的同意吗?

在目前,唯有当国家元首援引宪法第150条文颁布国家处于紧急状态的情况下,联邦政府才可以在无视于州政府的存在下行动,正如第150(4)条文所规定的:

“150(4):当紧急状态的颁布有效时,联邦政府的执行权力——尽管这个宪法里所规定的任何事——可以延伸到一个州的立法权内的任何事务,还有向州政府或任何官员或有关当局发出指令。”

然而,在国安法下,首相无需如马来西亚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元首需先颁布紧急状态,就能拥有这样在平常时候介入或带领13个州政府中的任何一个的执行权力。

为何如此扩大和令人警觉的介入甚至接掌州政府的权力会在普通时候获得允准,这不是在嘲讽选民在州选举时的意愿和授权吗?

国家安全理事会的功能和权力是深远的,并对马来西亚人的民主和人权造成威胁,因为并没有真正的制衡。

理事会的功能不只是局限在劝告首相颁布“安全区”,而其中的马来西亚人民将是非常“不安全”的,国安理事会的官僚在行使它的权力时也将具有豁免权和免控权;它的功能也包括拟定及监督“国家安全”政策和策略措施的实施,这涵盖“国家主权、领地完整性、国防、社会政治稳定、经济稳定、战略资源、国家团结和其他与国安相关的利益”,这简直就是包罗万象的定义!

国安法第5条文赋予国安理事会“行使所有和它功能表现有关的权力,包括(a)在国安相关的行动上掌控和协调政府单位;以及(b)针对国安事务向任何政府单位发出指令。”

必须留意的是,国安理事会这样的扩大权力是可以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行使的,不需要仰赖第18条文的“安全区”的颁布。

“政府单位”在国安法下被定义为:

(a) 联邦政府或任何州政府在任何明文条例或非明文条例下成立的任何内阁部门、部门、办公室、机构、当局、委员会、局部门或理事会;

(b) 任何地方政府当局;还有

(c) 保安部队。

“政府单位”如此广泛的定义将会让所有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处在国安理事会的权限和掌控之下,它已经完全超越内阁,因为国安理事会比内阁更有权力。

国安理事会是由首相、副首相、内政部部长、国防部部长、通讯及多媒体部部长、政府首席秘书、国防部队首长和总警察长所组成的。

既然首相在国安法的制定上没有咨询或寻求13个州政府的同意,这个法案将会赋予首相介入和甚至接掌州政府及地方政府的执行权力,所以国安法应该展延呈上给上议院,直到所有13个州政府都被咨询和同意设立一个平行的国安法政府,赋予首相介入13个州政府运作的执行权力。

【于2015年12月10日(星期四)在八打灵再也万达镇的武吉乌达玛The Club举行的“国家安全理事会法案:为了保护还是镇压”论坛上的演讲】

Posted in 人权, 宪法, 纳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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