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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应该在星期一的国会提呈部长声明,解释何以作为一马公司的最后决策人,他让一马公司丑闻在六年内膨胀成为一个420亿令吉的丑闻

既然第二财政部长胡斯尼在其星期三第一电视台关于一马公司的访问中已经公开承认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就是一马公司事务、投资和交易的最后决策人,那么纳吉就应该在星期一的国会上发表部长声明,解释何以他让一马公司丑闻在六年内膨胀成为一个420亿令吉的丑闻。

纳吉必须在其关于一马公司的部长声明里向国会解释以下课题:

  1. 是什么原因要在2009年8月修改登嘉楼投资局(TIA)的备忘录和社团合约条例以纳入那规定“首相必须为所有登嘉楼投资局的事务包括投资或任何关于重组的建议必须给予其书面核准”的117条文,以铺路让登嘉楼投资局变成一家联邦机构并在之后的一个月换名成为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
  2. 为何内阁和国会在过去6年来皆被隐瞒着一个重要的事实,即首相是一马公司事务、交易和投资的最后决策人,使他导致一马公司在六年里成为我国58年历史上最大金融丑闻?
  3. 自2009年开始纳吉在一马公司备忘录及社团合约第117条文下所给予的“书面核准”的次数及每一个决策的细节。
  4. 纳吉做为首相是否有在一马公司备忘录及社团合约第117条文下私下给予这些事务“书面核准”:
    • 在沙地石油国际公司的10亿美金初始投资;
    • 给予沙地石油的额外10亿美金贷款;
    • 汇入由刘特佐所控制的账户的11.6亿美金(马币42亿令吉)款项 (这包括了2009年的7亿美金的第一笔交付,然后2010年的1.6亿美金,以及2011年的最后一笔3亿美金) – 全部都汇给刘特佐所掌控的好星公司(Good Star Limited);
    • 从一马公司抽取2.6亿美金以从首要银行集团(UBG)的主要股东,即砂拉越州元首敦泰益玛末的家族收购UBG的百分之53的股权;
    • 透过付多百分之十的费用给高盛国际来筹募金额达65亿美金的债券;
    • 这些债卷使用了高达35亿美金的来自阿布达比的国际石油投资公司(IPIC)的昂贵保证书;
    • 将11亿美金从开曼群岛转移去新加坡银行的决定;
    • 和蒙古矿业公司(Gobi Coal & Energy Limited)的交易;
    • 出售敦拉萨交易(Tun Razak Exchange)的土地给朝圣基金局。
  5. 纳吉作为首相拒绝给予一马公司事务“书面核准”之情况的次数,援引例子。
  6. 自2009年针对一马公司做决定的内阁会议次数,提供日期及相关的决定。
  7. 纳吉和刘特佐在错综复杂的一马公司历史里的实际关系。
  8. 还有哪些其他公司是拥有相同条文规定首相是公司事务、交易和投资的最后决策人。
  9. 列出那些由财政部长作为公司事务、交易和投资最后决策人的公司。

Posted in 国会, 纳吉, 金融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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