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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迪正在推行的“不择手段达成目地”(Adil dan Amanah)的政治信条,与伊斯兰教普世价值的正义和信任相当矛盾

当伊斯兰党主席暨马江区国会议员哈迪阿旺,在为其违反2月8日举行的民联领袖理事会所决定的同意和答应《1995年丹州伊刑法法案》和国会伊刑法私人议员法案,必须先提呈理事会讨论一事辩解时, 我感到震惊。

上述2月8日民联领袖理事会会议上达成的共识,哈迪也有亲身参与。该共识在《2015年丹州伊刑法法案》和哈迪国会私人议员法案上遭到违背,因为并没首先提呈至民联领袖理事会。

从哈迪的辩解来看,他实际上正在推行的“不择手段达成目地”的政治信条,与伊斯兰教普世价值的正义和信任相当矛盾。

哈迪说,无论巫统是否有诚意,伊党都接受与巫统商谈伊刑法。

他昨天在一项伊党论坛上表示:“巫统要跟我们合作,那我们就合作。他们是否有诚意,让阿拉决定。”

“他们是否有诚意,由不得我们决定。现在来说,我们把他们的姿势看成诚意。其他的都是阿拉决定。”

当然,哈迪有权决定伊党是否要与巫统合作,可以甭管之前伊党与巫统合作的经验,以及已故聂阿兹的永远不能信任巫统的禁令,或是大众都认知的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加米尔基尔的联邦政府支持丹州伊党政府落实伊刑法,只是设下圈套来分化、动摇和摧毁民联。

不管怎样,他也必须要诚实和高尚地,向盟党行动党和公正党知会伊党在民联政治地位那么重大的转变。

因为这是等同于违反民联共同政纲和民联操作共识,没有任何政党或领袖可以否决任何民联的决定。

哈迪是在2015年2月8日的伊党总部举办的民联领袖理事会之前,还是之后决定抛弃民联?

该决定是哈迪身为伊党主席,抑或是伊党中委会领导做出?

哈迪声称,民联其他两个政党让伊党没有选择。这个声明,显然的指责行动党和公正党逼使伊党与巫统合作,在丹州落实伊刑法刑罚。

哈迪是否有在民联领袖理事会,提出伊党将抛弃民联共同政纲,以及直接与巫统合作在丹州落实伊刑法?

没有任何的伊党领袖,以及哈迪有在民联领袖理事会提出上述事项。

哈迪不是首次随机和独自行事,来否决或推翻民联领袖理事会的共识,如下:

第一次,哈迪在2013年大选时,授权伊党候选人在公正党6个席位竞争,导致出现三角战,民联甚至输掉上述议席。

第二次,哈迪推翻民联领袖理事会在2014年8月17日的决议,让公正党主席旺阿兹莎出任雪州大臣。而上述会议由行动党、公正党和伊党高层出席(尽管哈迪缺席)。

第三次,哈迪违反其个人承诺,在2月8日举行的民联领袖理事会所决定的同意和答应,任何《1995年丹州伊刑法法案》修正案和国会伊刑法私人议员法案,必须先提呈理事会讨论。

尽管伊党与民联一同在第13届大选竞选,而前者赢获21国85州,甚至在传统马来州属以外的彭雪甲四州柔取得大突破,但哈迪没有向民联领袖理事会给予任何通知,指伊党将违背民联共同政策纲领。

身为伊党主席,哈迪不但已向其他民联两党,甚至在第13届大选向各族、各宗教选民给予庄严承诺,指伊党将依据民联共同政纲行事。

没人可以阻止哈迪违反民联共同政策纲领,但他不应该尝试把矛头指向他人,因为行动党和公正党没有违反民联共同政策纲领,抑或是在我们斗争上失信。

Posted in 人民联盟, 伊斯兰, 伊斯兰党, 巫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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