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当马华和民政同意巫统丹州议员在州议会上投票支持伊刑法时,两党距离允许他们的州议会代表投票支持伊刑法只有一步之遥

当马华和民政同意巫统吉兰丹丹州议员在数天后的州议会上投票支持伊斯兰刑事法时,两党距离允许他们的州议会代表投票支持伊刑法只有一步之遥。

3月18日或19日,当巫统丹州立法议员支持该州伊党政府提呈的伊刑法时,这一天将会成为马华的决定日(D-Day),因为这是马华民政的创党元勋所从未想象过,两党会直接或简介地承认马来西亚不是世俗国。

当马华民政开了同意巫统丹州议员支持伊刑法的先例后,其他州的巫统议员也可依样画葫芦。

如果马华民政能够同意巫统议员投票支持伊刑法,那他们也会同意其他州的巫统议员这么做。

这距离马华民政州议员在各州投票支持伊刑法,只有一步之遥。

如果马华和民政党不反对巫统议员支持伊刑法,那他们如何反对自己的党员在其他州支持伊刑法?

很明显,马华总会长拿督廖中莱和民政党主席拿督马袖强,以及全体马华及民政党全国领袖并未考虑他们的权谋术所带来的影响非常深远,即支持巫统丹州议员违反国阵的根本原则——伊刑法不符合我国宪法。

如果马华民政全国领袖都遵守他们的原则、承诺及愿景,那我要求他们召开紧急会议,出席者不只是两党中央委员会,还有国阵最高理事会,以重申他们的基本原则,避免因为巫统丹州议员支持落实伊刑法而违反了这些原则。

但我不会这样做,因为我知道马华和民政的领导层是有局限、弱点和缺点。

实际上,他们污名化“中庸”一词。尽管他们宣称支持中庸,但他们却准备背叛他们创党元勋如敦陈祯禄、敦陈修信和敦林苍佑的“中庸”原则。

各族和宗教信仰的中庸马来西亚人士,都会要求全部政党在政治上是一以贯之、一致和坚守原则。

马华和民政党同意丹州巫统州议员支持丹州伊党的伊刑法法案,以及落实丹州伊刑法,是违反马华、民政和国阵的创党原则。

同样的,行动党支持丹州伊党州议员支持伊刑法法案,也是违反行动党原则和民联共同纲领,而民联是在2008年后才成立。

行动党的一以贯之、一致和有原则的立场是伊刑法和落实伊刑法不符合民联共同纲领和违宪。

但马华、民政与巫统一起,已经背离巫统、马华、民政和国阵创党原则,因为伊刑法违反马来西亚宪法的基本原则。

马华总会长、民政党主席和两党领袖可否对他们违反各党和创党元勋基本原则,给予原因?

马华民政两党领导层,配合巫统“伊巫联合政府”阴谋者,利用伊刑法为工具来分解、分化和摧毁民联,以及拯救巫统避免在第14届大选时,失去布城政权。

两党领导层的上述行为是短视、自私和全面背叛马华民政基本原则。

他们可否悬崖勒马?

Posted in 伊斯兰, 吉兰丹, 巫统, 民政党, 马华.


0 Responses

Stay in touch with the conversation, subscribe to the RSS feed for comments on this post.

You must be logged in to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