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马华总会长拿督廖中莱和民政党主席拿督马袖强的公开信:
这是我第三封内阁前的公开信,但有别于前两封致全体内阁部长的公开信,这封信是特意写给马华总会长兼交通部长拿督廖中莱和民政党主席兼首相署部长拿督马袖强。
国阵巫统策略员显然占尽聂阿兹逝世及拿督斯里安华入狱的便宜,不择手段地摧毁及分裂民联,成了民联生死存亡的最大危机。
国阵巫统的诡计有两个阶段,第一是诱惑吉兰丹伊斯兰党州政府落实伊刑法,第二是诱惑伊党与巫统成立“团结政府”。
国阵巫统采用两头蛇的伎俩:一方面,巫统丹州议员答应并支持下个月州议会的落实伊刑法法案;另一方面,马华民政将在接下来的三个星期强打行动党和公正党支持丹州政府落实伊刑法,“背叛非马来人及非穆斯林的权利”。
马华和民政高层领袖已展开政治攻击,并在接下来的三周加强攻势,狂轰丹州落实伊刑法,却对巫统丹州议员对伊刑法的支持视而不见。
这是政治狂徒和懦夫最不负责任和虚伪把戏。他们不能表里如一,只懂得扭曲事实见风使舵。
过去数天,马华民政的部长和领袖建议如果伊党成功在丹州落实伊刑法,我就应该辞职,显然是在痛斥丹州议会如果成功在下个月通过法案,无异于在丹州落实伊刑法。
马华民政的部长和领袖若不是无知,就是在假装无知,以便能通过错误的前提延长他们的政治攻击。
让我们先搞清楚丹州落实伊刑法的两个重点。
第一、丹州下个月的州议会通过任何伊刑法法案,并不会导致丹州落实伊刑法。
吉兰丹伊斯兰党的伊刑法法案是在1993年依据伊斯兰刑事法令制定的,但在过去22年来都无法落实,因为该法案违宪。
一个违宪法案的修正案,只会带来一个违宪和不可执行的法案,以及一个违宪的修正案。如果连这么简单的知识都需要我来教育马华和民政的部长和领袖,那是何其可悲!
他们肯定不会法律知识匮乏得肤浅地相信这个22年州法案的修正案,会导致丹州能马上落实这项违宪的伊刑法吧!
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登嘉楼,因为伊斯兰党登嘉楼州政府也曾于2003年制定伊斯兰刑事法,但在过去12年来都无法落实,因为伊刑法不符合联邦宪法。
如果马华民政还不明白这么简单的重点,那我准备在他们的党总部为他们提供免费补习。
第二、在丹州落实伊刑法的提案,必须先得到国会的许可,通过修改联邦宪法,才可能落实。
因此,我们说的是两个程序——第一是在丹州议会通过落实伊刑法。任何吉兰丹伊刑法修正案都是违宪,除非得到国会的后续跟进。
虽然伊刑法的修正案并不表示将在丹州落实伊刑法,因为这就像过去22年的状况一样,必须得到国会的跟进,但民联最高领导层理事会还是在2015年2月9日的会议上作出议决,下个月丹州议会的伊刑法修正案,以及任何有关丹州伊刑法的国会私人法案,都必须带到最高理事会,因为伊刑法和地方选举并不在民联共同政纲内。
有关会议也同意两项议题都需按兵不动,直到最高理事会开会决定为止。这意味着丹州伊刑法修正案,必须先出台民联最高理事会进行探讨。
我书写这封内阁前公开信给马华民政的首脑,是想质问国阵,他们是否想改变立场及违背世俗国定位的联邦宪法。
如果不是,廖马今天会否告诉内阁,如果巫统高层允许他们的吉兰丹州议员支持下个月州议会的伊刑法法案,他们俩将马上辞职?
如果两人对内阁作出如此通知,我希望他们可以公告天下。
这项问题很严重,因为像马来西亚这样的多元社会,政党领袖不应该玩弄不负责任的肮脏政治游戏,包括两头蛇把戏,一边在非马来选区指责行动党出卖非巫裔非穆斯林选民,一边在马来选区控诉伊党出卖马来人及穆斯林。
民联三党的结合是为了捍卫及倡导全马各族各宗教人民的权利。
而国阵却与此大相径庭,他们的愿景从2020年宏愿的单一马来西亚族,甚至是纳吉拜相早期提出的一个马来西亚精神,枯萎至狭隘、偏激、排他的种族及宗教分化。
廖马可以确认我对巫统趁着聂老逝世、安华入狱而提出的“团结政府”阴谋的怀疑。
马华民政对这个“团结政府”有何立场?他们是否曾在国阵最高理事会或内阁为此进行讨论?
我注意到最近的三件事:
第一、马华和民政党全党上下的领袖在近几天针对这此议题发表的演讲及文告突然增加。
第二、国阵最高理事会上个星期五晚上,在聂阿兹星期四晚上逝世后导致真巴卡出现补选的24小时内,突然召开了一场长达两小时的会议。
第三、首相署副部长兼巫青团副团长拉查里在2月17日发表一篇文告,指“虽然伊党精神领袖聂阿兹已经逝世,但巫统还是会继续支持伊斯兰教政党在吉兰丹落实伊刑法”。
因此,这场国阵成员党的“大戏”是不是为了替吉兰丹巫统州议员在下个月的州议会支持落实伊刑法铺路?而马华民政会否对此视而不见,并以伊党坚决在吉兰丹州落实伊刑法为由,攻击行动党和公正党“出卖马来西亚非穆斯林权利”?
各党互相指责和攻击所引起的轩然大波,将暂时让人忘却吉兰丹州议会根本无法落实伊刑法,除非得到国会允许的这一事实。
国阵巫统破坏民联的下一步狠招是只迎战一项补选。
廖马现在至少可以劝告巫统和国阵领袖依据原定计划,弃战真巴卡议席让伊党不战而胜,同时也不出战巴东埔国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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