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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总检查长无法履行其公共职责,解释在近期多位民联国州议员的官司中是否作出选择性及恶意的提控,那他应该辞职或被替换

虽然总检察长丹斯里阿都干尼在马来西亚宪法第145条文中的“提出、执行或终止任何刑事诉讼”明文规定检控权在于总检察司,但他欠大马人民一个公共问责,交代他在近期民联多位国州议员所面对的诉讼中,是否作出选择性及恶意提控。

譬如,昨天公正党副主席拉菲兹所面对的新型提控,就是一个最难以置信及最异乎寻常的例子。

拉菲兹是在刑事法典第504条文的“故意污辱及破坏公共安宁”下被提控,该条文阐明“任何人明知其挑衅行为,将会破坏社会和平,仍要蓄意侮辱及挑衅任何人,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高达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拉菲兹被指控对巫统党员发表“诽谤性及挑衅性”的言论,在今年二月谈及巫统与一起教堂抛掷汽油弹事件有关。

行动党、公正党及伊斯兰党党员受到国阵巫统领袖及其代言人“诽谤”和“挑衅”的案件罄竹难书,尤其是发生在2008年第12届全国大选后,但在过去的六年里,有没有任何人在刑事法典第504条文下被控,并面对可能被取消国会或州议会代议士的资格,造成补选?

绝对没有。那为何要祭出这种新发明的新型指控对付拉菲兹,甚至可导致他失去班登区国会议员资格并造成国会议席补选?

为何总检查长会坠入这个选择性及恶意指控的泥沼,并只会破坏公众对我国司法制度公平与公正的信心?

随着拉菲兹的诉讼,应该要有无数国阵各阶级的领导层人员,被援引刑事法典第504条文“故意污辱及破坏公共安宁”控上法庭,面对刑事诽谤甚至是煽动罪的制裁!

他们当中的其中一人应该是前首相敦马哈迪医生,他曾在上一届全国大选发表了具有高度挑衅性及诽谤性的指控:

一、指我出征振林山国会议席制造柔佛州的巫华对立,因为我想要柔佛的华人“嫌弃及厌恶马来人”,及

二、指行动党拒绝华巫印权力共享的概念,因为华人想夺取马来人的政治权力。

巫统领袖、出版物(尤其是《马来前锋报》)及网络军团所发出的高度挑衅及诽谤指控,散播谎言、造谣并人格谋杀行动党及党领袖,包括含血喷人地指行动党要成立基督国、废除君主立宪制及行动党为反马来人及反伊斯兰教政党,又该当何罪?

森美兰州务大臣拿督斯里莫哈末哈山星期日在巫统林茂区部代表大会上,子虚乌有地污蔑民联一旦执政中央,民联政府将与新加坡重新合并,并作出“保证”说“民联成立联邦政府三天后,在他们的第一次内阁会议中,其主要议程就是与新加坡重新合并”,就是一个明显以挑衅性及诽谤性言论抵触刑事法典第504条文的最新案例。

森州大臣能站上台不表示他拥有多少智慧、常识或对真理的尊重,正如网络新闻媒体《自由今日大马》8月26日的报导:


“这不需要任何修改任何宪法。只需在联邦内阁通过,就像东姑阿都拉曼逼走新加坡那样。”

他说其中一个马新重新合并的后果是马来西亚国会将增加89个议席。

他补充,这89个议席全都将是非马来人议席。

“所以事情发生前,我们一起努力确保巫统当权,才能维护巫裔的地位。”

我真无法相信森州大臣发言可以如此不负责任,他的信口开河并沉醉于无情的种族毒饵、谎话及谣言,出卖了他自己对我国宪法及法律的极度无知,因为任何的国土变动必须通过修改宪法。

总检察长会否以刑事法典第504条文提控莫哈末哈山违反了“故意污辱及破坏公共安宁”罪,因为他的诽谤性及挑衅性言论很有可能引发民联三党党员的怒火?

我不是在建议提控森州大臣,而是要求总检察长履行他的公共职责,解释他是否在最近民联国州议员面对的连串诉讼案中,作出选择性及恶意的提控。

当内政部长拿督斯里阿末扎希声称最近以煽动法对在野党领袖大开杀戒,责任完全在于总检察长,并且与负责调查及提呈报告给总检察署的警方及内政部无关时,他根本就是在逃避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内政部长或任何内阁部长,抑或任何国阵成员党怎么可以在纳吉政权下,民联国州议员遭到选择性及恶意检控的对付、煽动法令及全副法律机器遭滥用以量身订做压制异见及打压民主自由面前,推卸对新独裁主义抬头的责任?

让纳吉、全体内阁部长和国阵成员党及其领袖站出来,表明他们到底有否准备好齐声声讨挫败我国民主进程的新独裁主义,并要求总检察长针对选择性及恶意提控民联领袖的举动,作出完整及令人满意的交代。

倘若阿都甘尼无法履行他的公共职责,交代为何他选择性及恶意提控民联国州议员,那他应该辞职或被替换。

Posted in 宪法, 法庭, 法治, 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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