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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跟检控官打羽球是否违反法官行为准则?

律政司丹斯里阿都干尼对本身撤换整个蒙古女郎案件检控团时,未告诉法庭当中的原因而引起诸多猜测承认犯错。

阿都干尼指撤换整个检控团是为了确保给予各造“公平的审讯”。他指副检察司沙烈胡丁被撤换,主要是被人看到他跟审讯法官拿督莫哈末查基打“羽球”。

他原本要用律政司署检控组主任拿督莫哈末尤索夫取代沙烈胡丁,随后却发表莫哈末尤索夫跟法官有社交往来。

这里所引发的两大疑问即:

(1) 律政司署到底有多少位副检察司正在跟法官打羽球或有社交往来?阿都干尼是否准备为检察官及其他官员制订行为准则,禁止他们跟法官打羽球或有社交往来?

(2) 为何法官拿督莫哈末查基没有因为跟检控官有社交往来而退出审讯?法官的行为准则是否禁止法官跟检控官打羽球或有社交往来?

若是,我们是否可援引去年通过修改的联邦宪法第125(3B)条文,以便对任何违反行为准则的法官采取纪律行动呢?

再不然,我们是否要制订两套不同的行为准则,即一方面允许法官跟检控官有社交往来,而另一套准则禁止检控官跟法官有社交往来?

联邦宪法第125(3B)与(3C)条文阐明:

“在联邦法院首席法官、上诉庭主席与高庭大法官的建议之下,最高元首可在征询首相之后以书面制订行为准则,并涵盖所需遵守程序的各项条款,包括除了第(3)条文赋权革职法官之外,对违反行为守则者所处的其他制裁方式。

“(3C) 联邦法院所有法官与司法专员必须遵守第(3B)条文所指的行为准则。”

Posted in 宪法,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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