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国际资料数据显示, “实行伊斯兰刑事法能降低犯罪”的论调并无法成立

最近,支持实行伊斯兰刑事法者纷纷举证,包括引述其他伊斯兰国家的经验为论据,企图以此说明实行伊斯兰刑事法的可能性,并宣称实行该刑罚能有效减少犯罪。

但是,只要仔细检查这些例证,我们不难发现,这些对国际数据的比较研究,其实并未支持“实行实行伊斯兰刑事法能减少犯罪”的说法。4天前,有报道指汶莱将无限期展延其境内的伊斯兰刑事法的执行。有人曾引用汶莱为例子 ,指马来西亚也可以实行伊斯兰刑事法。

然而,马来西亚并非汶莱。2014年2月在吉隆坡伊斯兰研究高等学府举行的一场题为“伊斯兰刑事法在汶莱的实行:汶莱与马来西亚的差异”的论坛中,马来西亚前任首席大法官敦阿都哈密强调两国之间存有太多差异。

汶莱实行绝对的君主立宪制。该国没有所谓的民选代表,其国家宪法亦未规定它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它是一个集权国家,其民事法庭或伊斯兰法庭的司法权不受宪法的限制。例如:汶莱伊斯兰法庭的司法权,并不局限于信奉伊斯兰教的人,亦未限制其管辖下的罪行种类。没有任何法律或机构可以阻止汶莱苏丹制定及执行任何法律。

但不同的是,马来西亚奉行君主立宪政体,我们通过选举选出国会下院议,并在13个州属选出州议会。在马来西亚,宪法乃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任何法律,只要与宪法相悖,将一律无效。我国法院有权宣布任何与宪法相冲突的法律 –无论是联邦或州级 – 无效。至于伊斯兰法庭则属于州级法庭,其司法权只限于联邦宪法所阐释的事项,并且不加诸于非穆斯林身上。

因此,引用汶莱为例 ,欲“证明”“马来西亚也可实行伊斯兰刑事法”的说辞,是完全不适当的。再者,汶莱也已暂停落实伊斯兰刑事法,这一点应提醒我们正视执行伊斯兰刑事法所带来的复杂现实,并思量它为何不应该在马来西亚这样一个多元宗教和多元种族的社会推行。

这名前首席大法官也针对在其他穆斯林占多数人口的国家落实伊斯兰刑事法的挑战,分享了他的看法。这些看法,值得所有想要在马来西亚推行伊斯兰刑事法的人参考。他说:

“从巴基斯坦、尼日利亚和苏丹推行伊斯兰刑事法之后所面对的种种问题,我们实在无法说落实伊斯兰刑事法后一切都顺利,并给社会带来了更大的正义。我们读到的包括:强奸案受害者因为无法提供证人及因其怀有身孕,而反被裁定通奸罪名!

”但我们知道,由于’民众每天示威抗议’,当局被逼将强奸罪从伊斯兰刑事法条例中拿开,并将它重新转置到刑事法典,由民事法庭继续聆讯迄今。这是来自巴基斯并曾为汶莱政府服务了大约三十年,包括为它拟定我们现在讨论中的伊斯兰刑事法典的坦安瓦尔哈克博士的话。问题是,民众为什么每天上街示威?为何只有强奸罪行从伊斯兰刑事法被拿开而重新转置回到刑事法典?有关示威肯定是针对强奸罪的,这到底是什么原因?”

“来自尼日利亚阿布贾大学法律系的阿米努阿达姆贝洛,著文“在尼日利亚执行伊斯兰刑事法刑罚:对多元司法体系的冲击”,当中提到:“。。。数据并不支持所谓‘伊斯兰刑事法的执行,对这些国家的反社会行为,特别是武装抢劫,有显著影响”的论调。

”谈到苏丹,首先,我想起从前看过一篇文章。它指出,基于政治原因,被称为“一夜总统”的加法尔有一晚在其国家电视台上宣布,从凌晨12时起,苏丹将全面实施伊斯兰刑事法。然而到了第二天早上,一切却处于停滞状态:警方不知道该怎么办;检察官不知道该怎么办;律师不知道该怎么做;就连法官也不知该怎么办。律师赶紧到书店找寻任何能够解释这个问题的相关书籍。

“接着,我们也读到说,在 2013年3月,苏丹副首席大法官阿卜杜勒拉曼沙菲宜宣布说,倘若医生拒绝为罪犯进行截肢的话,那么政府将训练法官亲自动手!他还建议,任何医生拒绝执行这样的处罚的话,那么医生本身将面对被起诉的下场!

”直到目前,这些已实施伊斯兰刑事法的国家,如巴基斯坦、尼日利亚和苏丹,在各方面皆远远落在没有实行伊斯兰刑事法的国家如瑞典、挪威、冰岛、丹麦和日本等国家或地区的后面。“

对于那些想要引述沙特阿拉伯作为成功实行伊斯兰刑事法及降低犯罪例子的人们,以下的资料和数据,足以引以为鉴:

强奸案举报率数量低的原因,可能是过去对强奸案受害者所施行的严厉处罚,导致强奸案受害者却步不敢举报。此外,根据2007年的《人权观察报告》,在沙特阿拉伯,由于未婚异性之间的任何接触都被定为一种罪行,因此大大打击对强奸案受害者欲寻求正义追讨公道的能力与机会。该国法庭甚至可将一个控诉被强奸的女人视为她自认犯下婚外性关系的证明,除非她能通过严格的举证标准来证明有关的接触没有触犯任何法律,以及有关性行为是非情愿的。

在2006年,一名被称为“卡提夫女孩”的 19岁少女,因跟一名非婚姻关系的男人共乘一车而被判处鞭挞90次的刑罚。事实上,这名女孩当时遭到其他7个男人的袭击及强暴。

在2007年,沙特阿拉伯法庭加重这名卡提夫女孩的鞭刑达一倍,肇因于后者公开其经历并努力为自身讨回公道。据人权观察指出,该国法庭还骚扰女孩的律师,禁止他处理有关案件并褫夺其专业执照。卡提夫的普通法院于 11月14日立此判决,增加对女孩的刑罚。一名官员说,理由是女孩“试图通过媒体影响司法判决”。经沙特阿拉伯最高法院审查,有关法院判处这名强奸受害者坐牢6个月以及200下鞭挞之刑,大大超过其先前于2006年10月的裁决。

巴基斯坦的伊斯兰刑事法的后果是更为严峻。

据博客一篇题为 “有关暴力犯罪新闻报道的增长与巴基斯坦社会( 1970 – 2000 ) ”指出 ,其人口对比犯罪统计如下:

年份 人口总数 (百万计) 报道的犯罪新闻 犯罪率增长率 (%) 平均每千人口的犯罪比率
1947 31 73,105
1951 33.82 76,519 226
1958 38.12 81,124 6.02 212
1961 42.97 79,900 -1.51 185
1966 51.98 93,633 17.19 180
1971 62.88 129,679 38.50 206
1976 72.12 167,032 28.80 228
1981 83.84 152,782 8.53 215
1986 97.67 220,035 44.02 248
1991 112.61 403,078 83.19 257
1998 133.61 431,854 7.14 323
2000 139.76 388,909 –9.94 278
2003 149.03 400,680 3.03 267
2005 153.96 453,264 13.12 294
2007 158.17 538,048 18.71 340
2009 180 603,626 15
2011 187 28,823 一月而已

各种新闻报道描绘的一般犯罪率在过去的5到10年惊人的增长。

这意味着,巴基斯坦的伊斯兰刑事法自1979年实施以来,完全没有办法防止犯罪率的上升!

针对伊斯兰刑事法主题,圣地亚哥州立大学的罗伯特温斯洛博士于2001年在一个巴基斯坦的网站为文“世界比较犯罪学”指出:

“ 强奸是一个无处不在的问题。巴基斯坦人权委员会估计,每天都至少有8名妇女(当中包括5名未成年者)被强奸,其中超过三分之二被轮奸。该国法律规定轮奸罪为死刑。然而,却没有人因此曾被处决过,被定罪率也非常低,因为强奸,特别是轮奸,是地主或罪犯用来羞辱居民的惯常手段。据估计,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强奸案受害者报了警,但是警方很少采取行动,有时甚至被指参与这种攻击行为。”

据拉哈特伊姆兰(Rahat Imran)于2005年发表的“法律不公:巴基斯坦吉伊斯兰刑事法条例及其对女性冲击” :

“一名16岁的盲眼女孩莎菲娅,被其地主及其儿子强暴。法院要盲女受害者确定强奸犯,然而,因为莎菲娅没能识别他们,受害者随之而来的怀孕被视为通奸的证据(仿若怀孕必然是自愿性行为的结果) ,因此,她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鞭挞15下并罚款1000卢比。法官在其判词中还说,顾念莎菲娅还年轻及是个残疾人士,因此轻判她。”

来自巴基斯坦的证据显示,伊斯兰刑事法并未替强奸案受害者伸张正义,反而被利用于惩罚强奸案受害者。鉴于各种原因,受害者因无法证明自己被强奸,而最终反被控通奸罪 !

根据“伊斯兰意识形态理事会”于2006年所发布的报告,针对其有关伊斯兰刑事法的建议及调查结果,该安理会说明:

统计数据显示,伊斯兰刑事法一直无法有效地减少巴基斯坦的犯罪情况。虽然报案数量并不能适当反映犯罪数据,但也没有证据显示伊斯兰刑事法有效的降低犯罪率。在有关刑事法登记的案件总数显示,犯罪案件从2001年的75,943宗增加至2002年82,545宗;从2003年的76,063宗增加到2004年的77,420宗 – 虽然定罪率比释放率更高,犯罪率并没有减少。

在尼日利亚, CLEEN基金会(执法教育中心)就2012年进行的犯罪情况调查发表一份报告。研究结果显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已经实行部分伊斯兰刑事法的尼日利亚,在减低犯罪率方面的努力 – 不管是偷窃手提电话,强奸或企图强奸,或打枪等 – 有取得任何成绩,。

一言以蔽之,这些实行伊斯兰刑事法的国家如:汶莱、苏丹、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和沙特阿拉伯均在实施伊斯兰刑事法上面对非常许多问题和挑战,包括对强奸案受害者的不公平迫害和错误起诉。

此外,在巴基斯坦和尼日利亚实施的伊斯兰刑事法似乎并没有帮助降低犯罪率!

对于那些举证其他伊斯兰国家经验并献议要在马来西亚推行伊斯兰刑事法者,以上证据都在在显示他们的论述充满漏洞。

Posted in 伊斯兰.


0 Responses

Stay in touch with the conversation, subscribe to the RSS feed for comments on this post.

You must be logged in to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