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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诉庭针对“阿拉”案件的决定是50年前既有的法律,当年马来西亚有可能成立吗?

在我们欢庆马来西亚立国50周年后区区一个月的时间,上诉庭针对“阿拉”案件的决定令人对大马立国基础及未来起了重重重要的疑问。

18点砂劳越协议及20点沙巴协议(当时的北婆罗州)的首要条件强调砂沙两州人民的宗教自由乃马来西亚联邦成立的基本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1962年的科博尔德委员会报告(Cobbold Commission Report)里,其主席及英国成员都认为两州的宪法内需特别纳入一项条款以保障宗教自由。

值得注意的还包括有关委员会的马来亚成员加扎利沙菲及王保尼都双双同意说,虽然伊斯兰是联邦宗教,但有关建议完全无碍于联邦的宗教自由,因为我们是世俗国。

砂沙两州人民对宗教自由的坚持,令人想到,如果目前上诉庭针对“阿拉”案件的决定是50年前既有的法律,当年砂沙两州人民有可能那么热忱的支持马来西亚的成立吗?

两州人民对法庭所谓“阿拉字眼不能在先锋报出现,及阿拉不是基督教的信仰和实践的重要部分”的判词又会有什么样的反应呢?

历史会否被重写,由半岛、砂劳越及沙巴所共同组成的马来西亚会否不存在呢?

值得提的问题还包括:马来西亚的立国功臣 – 东姑阿都拉曼,敦拉萨,敦依斯迈,敦陈修新及敦山班丹等人 – 及砂劳越和沙巴的主要领袖 – 包括朱佳天猛公, 王纪辉及度纳斯蒂凡 – 他们会否同意内政部对天主教先锋报采用阿拉字眼一事所采取的行动基础?

或是他们可以看出有关行动其实违背了联邦宪法保障不止砂沙两州人民,也保障全马来西亚人民宗教自由的第11 条文?

上述种种问题揭发出上诉庭的“阿拉”判决是如何的影响到不止是马来西亚人民的宪法权利,也影响到马来西亚联邦的成立精神,砂劳越和沙巴在联邦里的地位及砂劳越和沙巴人民根据联邦宪法的保障及科博尔德委员会报告的阐明所享有的权利。

是时候马来西亚人民需共同体现更重大的责任及领导责任,不分种族、宗教或区域的团结一致,一起确保国家和谐而非进一步的被分裂。

Posted in 伊斯兰, 宗教, 建国进程,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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