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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是否支持反贪委会在贪污案件中被赋予绝对的检控权力,以及反贪委会被赋权以要求部长丶首长及州务大臣申报财产以等待调查?

提问:
林吉祥 (振林山)要求首相说明,政府是否支持反贪委会在贪污案件中被赋予绝对的检控权力,以及反贪委会被赋权以要求部长丶首长及州务大臣申报财产以等待调查?

回答:首相署部长南茜苏克利

尊贵的议长,

  1. 政府不打算赋予马来西亚反贪委会绝对的检控权力,以在未知会总检察长的情况下针对贪污案件展开检控,因为任何一宗案件都需要监督及制衡。
  2. 如果作为调查机关的反贪委会被赋予检控案件的决定权,这将导致反贪委会无法拥有独立的思考,以客观考量案件的事实及详情。
  3. 赵明福案皇家调查委员会也不支持反贪会被赋予检控权,因为他们认为,这项建议完全不能提升现有的制度。他们也认为,与反贪会处理案件的副检察司必须与反贪会保持实际的距离,以让副检察司在办公地点更加自由及不被反贪会官员干扰。皇委会同时建议删除反贪会法令第5(6)条文,即反贪会主席拥有相等于副检察司的权力。
  4. 因此,为了让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继续秉持监督与制衡的原则,政府不打算修改联邦宪法第145 条文,以把贪污案件的检控权从总检察长转至反贪会。
  5. 在任何国家,起诉及展开检控的权力都掌握在独立及不受调查机关影响的总检察长或监察司手里。
  6. 有鉴于此,决定展开检控的基本考量点,取决于是否有足够的详情,以确定在起诉案件对被起诉人的刑罚。所谓的详情,必须有相关性丶可被接受及可信,以确定刑罚及确保各界的公平。无论是谁或刑事者处在什么位子,这基本考量点在每宗包括贪污在内的刑事案使用。
  7. 反贪行动评估组(PPO)成立在反贪会的行政当中,以作为补助。它的成员由首相委任,来自拥有专业知识及代表适合专业团体的人士,以及能独立及诚信地检讨反贪会所采取的举措的人士。对于展开调查的案件,反贪行动评估组扮演着制衡与监督机制。它会检讨展开或不展开检控案件的理由。如果不满意反贪会做出的解释,反贪行动评估组也可建议案件重新调查。
  8. 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36条文也赋予反贪会权力,以要求受调查人士申报财产。根据这条文,专员级别或更高级的反贪会官员可以书面要求受调查人士给予书面宣誓说明,其中包括每一项的财产,无论动或不动产丶国内或国外丶他所有或与他有任何重要性丶合法或不合法或是股票。同样的申报财产通知也可发给受调查人士的亲戚或盟友。若任何人士不遵守通知,这会是项罪刑。若被判刑,该人士可被令坐牢不超过5年和可判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

Posted in 国会, 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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