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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陋的国会会议

由於今晚在辩论修宪法案(2)时,针对真正司法独立的先决条件不放松及不缩短演词,被92%多数控制的国会变得丑陋。

来自国阵的后座议员的狂叫与嘘声不绝於耳,他们制造喧嚣的目的是要把我的声音盖下来,使我想起行动党武吉牛汝莪区国会议员卡巴星在过去面对这种情况时的看法,即整个国会似乎已沦为动物园。

这种看法未使到情况平静,反而更加喧闹。

国阵后座议员的叫嚣声很具挑拨性,以至我说,如果他们不喜欢我说的东西,他们可以出去,结果一些人,包括一名部长以很夸张的形式离席!当时,副议长所做的只是要我将演词缩短。

上述法案是要修正联邦宪法第9篇有关司法的条款,即第121、124及125条:

  • 121条款-让最高元首决定马来亚高等法庭、上诉庭及联邦法院的主要注册处,而非如目前那般固定在吉隆坡;
  • 124条款-规定新任上诉庭主席及上诉庭法官的宣誓就职程序的个别与特定条款;
  • 125条款-除了将严重行为不检的法官提交给司法仲裁庭革职外,允许首席大法官将一名触犯法官道德准则的法官提交给联邦宪法制定的机构。

我在有关司法的演词中,提出以下几点:

1.具追溯生效的121条款的修正,显然将在2003年从吉隆坡迁移到布城的司法王宫合法化,而引起了司法王宫在过去3年里的合法性,即在2003至2005年间,司法王宫是否是非法王宫。

虽然提呈修宪法案的首相署部长莫哈末拉兹在总结辩论时回答说,有关修正只影响高庭、上诉庭及联邦法院的注册,而不会是案件,因此纯粹属行政上的问题。我不赞同他的说法,因为它将影响在这次修宪生效前,在司法王宫入?的案件之合法性,因此才有必要以令人讨厌的手法加以追溯生效。

2.校订1994年法官道德准则应是一项透明与具质询性的过程,涉及者不应仅限於法官,也应让国会议员、律师及公民社会参与。这点尤其重要,因为原有的准则失败,无法提升法官的司法道德及使公众对司法的无私、独立与操守具有信心。

3.我问道,有谁因为触法这项准则而被提交给首席大法官调查。我强调,这不是一项学术性或假设性的问题,而是非常关键的问题,因为在1994年草拟这份?则的人,即当时的首席大法官尤索晋较后时被发觉触犯?则,却没有任何的下文。

4.接纳与呼吁政府支持大马人权委员会的建议,成立一个以以下几点作为参考的独立司法委员会:

a.确保一个胜任、独立与重要的司法界。b.提升司法委任过程的透明度及交待。c.确保只有能胜任者获委为法官;及d.提升公?对一个民主社会最重的司法界之权威及操守之信心。

我指出其他国家的措施及大马律师公会的要求较透明及负责任法官委任过程建议,以配合进步国家朝向较透明、负责任与有理解力的施政制度之全球性趋势。

然而,这种概念对国阵国会议员而言,简直是对牛弹琴,他们觉得很不耐烦,只想要早点结束辩论,并对修宪法案投票后回家。

Posted in 丑闻, 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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