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吁请内阁删除《2013年伊斯兰法律行政(联邦直辖区)法案》的第107(b)条文

内阁应该删除《2013年伊斯兰法律行政(联邦直辖区)法案》的第107(b)条文,好让大马人民有足够的时间,在未成年子女改信伊斯兰教的课题上达致全国共识,以符合联邦宪法第12(4)条文,并与联邦宪法160条款及联邦宪法附表11同读,以及推动家庭完整性、宗教自由和国家和谐。

前内阁部长暨沙巴民统党(UPKO)主席丹斯里柏纳东博(Tan Sri Bernard Dompok)昨天表示,这条款与一个大马理念所提倡的接纳、包容与中庸精神背道而驰,建议国阵在国会着手处理此条款前,针对此议题和相关宗教议题进行全面讨论。

柏纳指数月前当他还在内阁时,他曾要求该法案內阁报告应被撤回,并认为內阁应实行之前对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作出的决定。

这份长达64页116个章节的《2013年伊斯兰法律行政(联邦直辖区)法案》建议父母为年幼儿女改教时仅须获一方同意,不只已违反了联邦宪法,而且也违背了内阁在2009年4月23日宣布的决定,即不准父母单方面改变孩子的宗教信仰。

国大党已公开表明有关法案的条文并没有征询过他们的意见,而马华副总会长严炳寿也形容对这份有关儿女改教的条款提案“鬼鬼祟祟”感到“震惊”,并称它为一个“对热议中的国民和解糟糕的帮倒忙”。

他也指这条款提案有违内阁于2009年4月22日达致的集体共识,未成年儿女改教必须得到父母双方的同意。

马来西亚五大宗教咨询理事会(MCCBCHST)和大马律师公会已对此条款表示关注,因为任何父母一人单方面为孩子改教的行为,除了违宪和在道德及伦理上犯错,对父母的另一方也不公平。

民联的国会议员正在针对相关条款进行讨论以寻求对此事的共识。

如果第13届国会以这个把国家分裂成两大派的条款作为开端,这将会是一场国家灾难,因为这不只对于宪法的完整性产生根本性的问题,就连这个国家的领袖有多少成熟度去团结人民而不是分裂马来西亚的多元种族、宗教和文化,也受到根本的质疑。

为此理由,内阁应该删除《2013年伊斯兰法律行政(联邦直辖区)法案》的第107(b)条文,好让大马人民有足够的时间,在未成年子女改信伊斯兰教的课题上达致全国共识,以符合国家宪法并推动家庭完整性、宗教自由和国家和谐。

Posted in 国会, 宗教,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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