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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届全国大选投票日倒数第21天 —— 给予总检察长阿都干尼机会以拘捕并提控涉嫌煽动与刑事诽谤的马哈迪

随着原任民主行动党泗岩沫国会议员林立迎已於今天早上就前首相敦马哈迪涉嫌煽动与刑事诽谤在吉隆坡向警方作出投案之后,在我进一步指示代表律师入禀法庭就马哈迪於上周四(2013年4月11日)题为“振林山”部落格文章提出诽谤诉讼之前,我将给予总检察长阿都干尼机会以拘捕并提控涉嫌煽动与刑事诽谤的马哈迪。

我已经给予马哈迪两次机会,即针对他在充斥沙文主义和诽谤的部落格上对我的声誉与人格展开不负责任和毫无根据的诋毁攻击作出道歉并撤下有关文章,否则将入禀法庭就其充斥谎话谣言的文章起诉诽谤。然而,这位前首相对此却表现完全无动于衷,也没有显示悔改之心。

马哈迪散播谎话谣言,已无疑令到第13届全国大选成为国家历史上最骯脏的一次全国大选,且使前首相办公室蒙受羞辱与贬损,因为国会每年皆在联邦政府的年度预算中拨出一笔可观资金以供维持前首相办公室的运作,然而马哈迪的行为举止却显得极致不配,且有愧于纳税人每年为他的生活与日常消费埋单。

就在两天以前,充斥“黑箱作业”的第13届全国大选再次浮出了最新一部性爱短片并影射伊斯兰党总秘书慕斯达法阿里涉及在内,惟这已遭到慕斯达法全盘否定,并指责这是狗急跳墙的巫统想籍此抹黑,使他在全国大选竞技台上黯然消失。

根据过往的公共记录,距离上次最为一次骯脏的全国大选,可以追溯回到马哈迪当政时期的1990年全国大选。国阵在当时面对两大政治联盟的严峻考验 —— 即由46精神党、民主行动党和伊斯兰党主导的人民阵线(Gagasan Rakyat),以及回教徒团结阵线(Angkatan Perpaduan Ummah,简称APU)。

巫统和国阵在当时的大选把玩两项骯脏伎俩,即通过荒诞不羁的谎话谣言散播政治恐慌,且使用极具煽动性的宣传籍以挑衅种族之间的情绪,例如:

第一,通过电台、电视与平面印刷媒体,大肆渲染46精神党主席东姑拉沙里出卖马来人和伊斯兰教,污蔑他带上绣有类似十字架符号的卡达山族传统贵宾顶帽 —— 印证东姑拉沙里已经完全把伊斯兰教出卖给沙巴的基督教徒。

这顶所谓绣有十字架符号的卡达山族顶帽,实质上是由一种植物枝芽绣成,而绝大多数犹如此类的帽子,是由大部分为穆斯林的巴夭族人所制作。其实,就在东姑拉沙里访问沙巴的几天以前,马哈迪医生也在其访问沙巴的行程中同样戴上附有类似十字架符号的卡达山族顶帽。

第二,在主流平面媒体刊登全页广告,向选民散播忧虑与恐惧感。其中,《马来西亚前锋报》的全页广告标题写着“支持引来崩溃”(Sokong Membawa Rebah),以及在南洋商报的广告标题上打着“回顾历史” —— 双双皆显示充满血腥、暴力、纵火和杀戮的图片。

这类图片带来的视觉冲击远远大于图片下的文字描写,并马上起着达致传达讯息的效果与目的,即国阵与巫统一旦在1990年的全国大选中落败,国家将会重演另外一次充斥血腥、暴力、纵火和杀戮的513暴动事件。

我仍记得在1990年全国大选之后召开第一次国会的辩论上质问马哈迪,他是否对上述两项巫统与国阵在1990年全国大选使用卑鄙可耻的“骯脏伎俩”给予点头并放行。

现在,当马哈迪在他题为“振林山”的部落格上捏造谎话谣言,我更加相信马哈迪就是上述两项“骯脏伎俩”的背后黑手。马哈迪是在他的部落格上污蔑我到来振林山参选是因为:

  1. 我要振林山和柔佛州的华裔“拒绝与马来人合作及共享”;
  2. 鼓动柔佛州华裔“不满与憎恨马来人”,以制造“族群之间的冲突与对立”;
  3. 在柔佛州马来人和华人之间制造“不健康的族群对立”,使原有维持大马稳定与繁荣的合作关系破坏殆尽。

我再次重复,马哈迪上述三项指控皆是彻头彻尾的谎话谣言,因为自从3月18日宣布我将在振林山国会参选之后,我完全没在振林山与柔佛州内发表过上述言论。

事实上,在我的47年政治生涯里头,我也从未犯下如此卑劣的行为,因为这是彻底违背我由始至终秉持的政治信念,即促进各族间的共存共荣,创建一个更为团结的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刑事法典第499条文和第500条文就刑事诽谤阐明:

Defamation(诽谤)
499. Whoever, by words either spoken or intended to be read or by signs, or by visible representations, makes or publishes any imputation concerning any person, intending to harm, or knowing or having reason to believe that such imputation will harm the reputation of such person, is said, except in the cases hereinafter excepted, to defame that person.

Punishment for defamation(诽谤之惩罚)
500. Whoever defames another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two years or with fine or with both.

我等待警方与总检察署采取行动。

【于2013年4月14日(星期日)上午11时30分在民主行动党振林山全国大选行动室召开媒体招待会上发表的文告】

Posted in 巫统, 法治, 选举, 马哈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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