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著第13届全国大选接近,首相纳吉昨日亦在吉打表示,这届大选将决定巫统与国阵的存亡(或更精确来说,这场选举将决定纳吉的政治生涯生死),与此同时,巫统/国阵主流媒体已经彻底把新闻操守置之脑后,诉诸谎言、谣言攻势打击民联领袖。
这可以说是测知巫统/国阵领袖为了在下届大选保住政权无所不用其极的的衡量标准,巫统/国阵网络打手不断编造恶意谎言攻击民联领袖 ,如指控我曾在雪州州务大臣哈伦依德利斯于吉隆坡的官邸旗杆处小解,挑起1969年的513事件,而事实上,我根本未曾在1969年的5月10日、11日、12日、13日进入吉隆坡;还有,他们荒谬指控现任槟州首席部长林冠英当时是民主行动党社青团团长,也参与挑衅,但冠英当年不过才八岁!
至于巫统主流媒体最新制造出来的谎言,则是《新海峡时报》今天回应林冠英要求立法对付议员跳槽所刊登的新闻,“反跳槽法不公平也不实际”,文中说道:
“有批评指出,林冠英的父亲,即民主行动党强人林吉祥,甚至稱赞离开国阵,转向支持在野党的两名国会议员,斗亚兰的威弗烈以及保佛区的拉京。”
这根本就是捏造出来的故事,我可从来没有就威弗烈及拉京离开国阵,转向支持民联的举动发表评论。
我反对当选人民代议士跳槽的立场坚定如往昔,正如我34年前,即1978年3月21日在国会动议要求国会批准引介名为《1978年国会议员(防止跳槽)法案》私人法案,以捍卫国会议员政治诚信时一样。
根据《议会常规》第49(2)条,我在此提出动议,要求国会批准引介我个人提出的议案──《1978年国会议员(防止跳槽)法案》,这项法案规定任何退党或被政党开除的国会议员必须在30天内辞去其议员职务,其悬空国会议席须展开补选。
去年11月,我接受《淡米尔日报》(Tamil Nesan)访问,回答该报读者所提出的问题,其中,有读者提到,在野党国、州议员当选之后跳槽执政党,此举背叛了选民之信任,他们问我有哪些有效方式遏止这些政治机会主义者出卖人民的信任。
当时,我就告诉他们,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立法,规定任何退党或被政党开除党籍的国会议员必须辞去其议员职务,其悬空国会议席须展开补选。由于兹事体大,我当下就答应他们推出这项私人法案。这项法案能够确保每一位国会议员廉正诚实,杜绝政治贪污。
对马来西亚大众而言,民意代表背叛原来的政党,带着靠原政党才赢得的选票蝉过别枝,此举与骗子无异,着实令人厌恶。而且,这种行为只会加深社会大众对政治的负面印象,更认同政治为龌龊之事的看法,但实际上,是龌龊之人进入政治才使得政治变得龌龊。
民代不仅是靠其个人素质当选,多半也必须依赖其所代表的政党,所以,当选民代跳槽一事不止令人厌恶,也非常不道德。跳槽行为也让这些民代如市场里的货物,可任意叫价买卖。
因此,任何国会议员退党或遭开除党籍,他理应辞职制造补选;倘若,民代是在拥有民意力量支持的情况下,秉持政治原则而选择退党或遭到开除,那么我相信他应也无惧重新面对选举。
我们都知道国阵成员党为了保住国、州议席,都会要求他们的候选人签署一份未志期的辞职信。上个月的吉兰丹州选举,丹州巫统联委会主席登姑拉沙里(Tengku Razaleigh)就在他认为必要时宣布,丹州巫统为了确保该党候选人不会在当选之后叛党,已经要求每一名候选签署未志期的辞职信,并由党部保管,倘若发生任何叛党行为,这些辞职信就会派上用场。
当然,在一般情况底下,执政的国阵可以透过其恩赐、影响与赏金牢牢控制国会议员,不过,这当然又是一种政治贿赂。
我所提出的这项法案,不仅可以确保国会议员廉正诚实,同时也能有效遏止政治贪污歪风,所以,任何乐见清廉政治风气者,都应表态支持。
1990年,时任首相的马哈迪害怕国会议员以原则问题,辞职制造补选,因此滥用巫统/国阵掌控国会三分之二多数议席的优势,修改《联邦宪法》第48(6)条:
“48(6) – 任何辞去其国会议员身份者,将在其辞职生效后五年内失去参选国会议员选举之资格。”
若欲立法通过《反跳槽法令》,则《联邦宪法》第48(6)条文就必须删除,允许任何因政治原则问题辞职的国州议员,可以参与补选,寻求选民的委托。
我相信,若威弗烈及拉京不是因马哈迪立法限制辞职后五年不得参与选举的限制,他们都有准备辞职参加补选,以重新赢取选民委托,取得选民对他们离开国阵,转投民联此一政治决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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