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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在净选盟3.0集会时逾越独立广场的路障为罪名提控安华、阿兹敏、巴德鲁,根本就是严重不守信用之举

纳吉的行政团队以逾越独立广场路障为罪名,提控在野党领袖安华即人民公正党领袖阿兹敏、巴德鲁的举动,乃严重不守信用之举,此事理应是首相承诺设立公正、完整调查净选盟3.0暴力事件的调查团的重要调查事项之一。

正如内政部长希山慕丁两天前刊登于《星报》星期刊的专访“寻找真相”中所言,安华与阿兹敏是否有指示群众冲破路障?

但是,希山慕丁(不论是就政党或个人,他都总是把保卫国家安全以及他身为巫统副主席,必须竭尽所能无理妖魔化在野党的基本任务混淆)的意见无法构成提控安华、阿兹敏与巴德鲁三人的理据,更何况希山慕丁已经向国人担保,政府将设立公正、完整的独立调查团,调查4月28日的真相。

政府突如其来以冲破独立广场路障为罪名提控安华三人的举动,真可说是纳吉身为首相的恶意打击,根本就是为了避免让任何独立、公正与完整的调查团深入此重要议题。尤其是安华三人皆以影像为证,强调他们绝对没有指示群众冲破路障,此举更显卑鄙无耻。

正当哈尼夫奥玛的“独立顾问团”的调查权限与范围都还没有定案之际,政府就采取行动对付安华、阿兹敏与巴德鲁,导致此一议题无法成为调查团的探讨事项,避免影响已在法庭内审理的案件。

更不用说委任严重不适任的哈尼夫领导“独立顾问团”一事毫无正当性可言,此举好比委任马哈迪领导调查团,调查在他22年任期内我国损失1000亿令吉的金融丑闻一样荒谬。

政府提控安华三人之后,即使是人权委员会也必须避开此一议题,无法探讨是否有人指示冲破独立广场路障一事。

因为在《1999年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法令》(第三部分)第12条的“调查委员会权限”阐明:

12. 委员会得就自行动议或投诉调查

(1) 委员会可自行动议或就一个人、团体或代表个人、团体的个人或团体之投诉,展开调查,了解是否有任何违反个人、团体人权之情事。

(2) 委员会不得就以下指控违反人权之事项展开调查──
(a) 任何已经在法庭内审讯之案件,包括上诉;或 (b) 已经有法庭下判定谳之案件

(3) 若委员会依12(1)条文展开调查,但在调查期间,该投诉成为司法审理之案件,则委员会应立即终止调查。

想必人权委员会昨日将就净选盟3.0集会展开调查的决定获得高度赞扬,该委员会表示他们已经“无法继续等待”布城的独立委员会公布其调查权限。

所以,总检察署突如其来地以冲破独立广场路障为罪名,提控安华、阿兹敏与巴德鲁三人是否与政府收到人权委员会将会调查的消息有关?所以才最后一分钟决定抢在人权委员会前头,不让后者独立公正的调查所谓“冲破”独立广场路障的真相?

首相、内政部长、总检察署不应该限制人权委员会独立、公正与完整调查净选盟3.0暴力事件的权限,除此以外,也不应该限制该委员会调查安华与阿兹敏究竟有没有指示冲破路障,以及其他八项议题:

  1. 该集会是否有任何推翻政府的政变企图?
  2. 为何警方在当天下午三时候,过度使用武力如催泪弹、化学水炮以及肢体暴力对待和平抗议者长达五小时之久?
  3. 为何警方没有直接针对冲破“路障”的人采取行动,却惩罚绝大部分和平聚集且要和平解散的抗议者?
  4. 为何有警员没有配戴名牌与编号?
  5. 为何媒体从业人员成为警方攻击的对象以至于相机被毁,记忆卡也被拿走?
  6. 在警方开始发射催泪弹与水炮之后,为何有些轻快铁站就关闭了?警方究竟是要驱散民众还是要“瓮中捉鳖”“教训群众”?
  7. 是否故意瘫痪电波系统、阻碍通讯,在此压力情况下,导致进一步的混乱?
  8. 在警队与内政部之内,谁应该为同意违反人权、警员无视原则使用武力、武器负起责任?

政府若要释出善意,找出4月28日当天的真相,总检察署就应该立即撤销所有针对净选盟3.0的控状,直到独立、公正与完整的调查团的调查结果出炉为止。

Posted in 净选盟, 安华, 警察, 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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