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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典》允许伪造地契与欺诈买卖土地事件——阿兹米不应继续沉睡

在《国家土地法典》允许伪造地契与欺诈买卖土地事件上,阿兹米卡立在“沉睡”3年后,应在这极不公正的问题即刻苏醒。他应在明天要求内阁允许提呈法案,在本季国会会议修正《国家土地法典》,以推翻联邦法院在Adorna案所作出的判决。

去年8月从雪州土地及矿务局主任当上全国土地及矿务局总监的拿督佐奥阿兹哈在上周说,政府有必要修正《国家土地法典》,以恢复地主们的权力,因为他们的权力已经因为Adorna Properties对Boonsom Bunyanit一案的判决而受到影响。

佐奥阿兹哈说,他将向总检察长提出这项问题。

这将花多长的时间?2年、3年还是5年的时间?

当局的耽搁和不敏感的态度,即无法正视联邦法院于2001年在Adorna案的判决所带来的不公正后果,导致真正的地主失去法律途径取回本身的土地,因为联邦法院对《国家土地法典》第340条款的诠释有利于那些通过伪冒或欺诈手段取得土地拥有权的不知情买主。这摧毁了地契的合法性与完整性。政府默默让我国的土地法律出现如此不公正的现象,而且在过去7年来不曾受到挑战,这反映出这个扬言要以效率、公正与主动为政策的政府是如何的糟糕。

Adorna案是一则让人心酸的故事,这起官司打了10多年,最终的结果是原有的合法地主争不回原属于她的土地。

泰裔妇女Boonsom原本在槟城的丹绒武雅拥有两片价值1200万令吉的土地。在1989年,在她不知情下,一名冒充她身份为真正地主的人,宣称它的正本地契已遗失,而取得一张经过核实的地契副本后,将Boonsom的土地割名给一家公司,即Adorna Properties。

在发觉有关欺骗及伪造事件后,Boonsom上法庭挑战伪冒者将她的土地割名给Adorna Properties的合法性。

高庭于1995年4月判决Adorna Properties胜诉,上诉庭则在1997年3月判Boonsom上诉得直,但以尤索晋为首的联邦法院于2000年12月推翻上诉庭的判决,而作出有利于Adorna Properties的判决。Boonsom的家人(因为Boonsom不久后逝世)较后曾经两度,即在2001年2月及2004年8月要求联邦法院检讨其判决,都宣告失败。

结果,现有的法律形势是,老千及伪冒者可以将他人的土地转买给一名不知情与能付出买价的买主。一些集团更借助土地注册电脑化系统及土地局的内鬼里外配合,干下许多伪造地契来进行土地交易罪案,令众多的地主及买主损失数以亿令吉计。

从报章的报导可得知,成为伪冒者及老千受害者的地主,以及土地法律之严重不公,如联邦法院对Adorna案的判决,已经导致全国有数以百计的地主遭殃。类似事件在吉隆坡、雪兰莪、槟城及柔佛尤其猖獗。

身为掌管土地的部长,阿兹米应解释,针对这个令《联邦宪法》第13条款的保障,即“不得剥夺任何人之财产”保障失效事件,为何他在过去3年来对这种的猖獗行为视若无睹,以及为何他没将问题带上内阁。

同时让人震惊的是,在Adorna案下判后的7年来,从来没有任何部长认为有必要在内阁中提出紧急修正《国家土地法典》来结束明显的不公。这再次证明敦马哈迪的“半桶水内阁”说法是贴切的。

Posted in 良好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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