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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检察长为什么急于提控社会主义党EO6(被紧急法令扣留的六人),却完全不提控赵明福案皇家调查委员会所揭发、犯下一箩箩罪行及不合法的反贪委官员?

总检察长丹斯里干尼应该解释为什么他们急于提控社会主义党EO6,相反地,却完全不提控赵明福案皇家调查委员会所揭发、犯下一箩箩罪行及不合法的反贪委官员?

上个星期五被释放的六名遭紧急法令无审讯扣留的社会主义党干部, 包括和丰区国会议员再也古玛医生,昨天在北海地庭在社团法令及内安法令下被控拥有颠覆性文件及协助非法组织。

但是,没有任何迹象显示,总检察长要针对赵明福案皇家调查委员会报告采取任何行动。特别是皇委会已经揭发了令人吃惊的事实,指反贪委会官员在执行任务时犯下种种罪行、不合法的行为,导致赵明福死亡。

皇委会调查报告的总结是明福“被逼自杀”,我们不能接受,因为这不是基于任何证据,而纯粹是想像的。

但是,皇委会揭露了反贪委会官员在2009年7月执行任务时,犯下一箩箩的罪行和不合法的行为,进而导致明福死亡。

首先,有关“33人反贪委会行动”导致明福在2009年7月16日死亡,这项任务是存有恶意的、涉及滥权及贪污。

皇家调查委员会也发现,希山目丁哈欣是上述致死明福的反贪会行动的“主谋”(他虽然只是雪州反贪委会副总监,但是他拥有“绝对权力”,“在不需通知或获得上司的同意”下,调查州内任何贪污可疑人士。) ,他没有任何支持数据,只是“单凭相信”一个电话就行事。

反贪委员会官员在上述致死明福的反贪行动中犯罪及违反法津:

  1. 他们应该为明福之死负责 。
  2. 反贪委官员供假证,针对明福在反贪委总部逗留期间发生了什么事,反贪委官员对警方、死因调查庭和皇家调查委员会听证人供假证、讲骗话。当局可能授权成立特别调查队来辩识明福的凶手。
  3. 抵触大马反贪委员会法令第31条文,反贪会官员在没有取得合法批准的情况下,突击几个地点,行使“搜查或没收”的权力。

报告中的第245段,皇委会严厉斥责反贪委会官员的“态度傲慢”,“他们冒用法律不曾授予他们的权力”。

皇委会报告也斥责反贪委会的行使“不合法”惯例,“在没有搜查令或批准的情况下进行搜查。”

在他们的报告中(第295段),皇委会成员也点出“雪州反贪委会官员及其他官员涉及的行动中犯下一连串的滥权行为。”它说:“在调查可疑的贪污案件中,反贪委会为了得到结果,妄顾法律。”

赵明福案皇委会也表达了他们的看法,那就是,“赵明福不应该白白送命”,就这个精神而言,总检察长丹斯里甘尼应该解释,为什么赵明福案皇委会报告已经呈上六个星期,可是总检察司完全不在乎、也不关心皇委会报告所指出的一系列由反贪委会官员所犯下的不合法罪行?

Posted in 法庭, 罪案, 赵明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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