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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都干尼被指在1998年安华被殴至“黑眼圈”案调查中伪造証据,儘管指控者是12年前负责调查此案的警官,但有关指控至今未被反驳

我于2010年4月10日在部落格中“促政府成立皇家委员会调查是否有以色列特务渗透武吉安曼”後,一个叫拿督未再因的人在4月14日作出回应,他提到的事项包括:

“首先我要宣佈,我是恶名远播的“黑眼圈”案的查案警官,同时有必要作进一步的解释。

我的回应只限于尊敬的在上述文章中提到的一些事情,我在下面重覆之;

最佳个案是,1998年“黑眼圈”案,拿督斯里安华刚被革除副首相及财政部长职没几天,就在武吉安曼遭当时的全国总警长下手殴打。

警方高层甚至令到当时的首相马哈迪公开宣称,安华的“黑眼圈”也许是自伤的,而实际上安华当时差点被全国总警长亲手打死。

一个独立皇家委员会终于将安华的“黑眼圈”案查个水落石出。

我必须在此指出,尊敬的上述说法並不正确。我不怪尊敬的有此看法,因为您没看到,或您获准看我所提呈的调查报告。然而,为了尊敬的,我建议您看我誌期2009年4月15日致给咨询局及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属下各小组的信,以较为了解查案过程发生的事。

我可以担保,警方高层不曾看过有关调查报告。我不曾向他们汇报或根据他们的指示查黑眼圈案。我完全的独立。我只直接与总检察长的代表丹斯里阿都干尼(阿都干尼当时是总检察长署的一名高级副主控官)接洽。

尊敬的说警方高层向当时的首相马哈迪报告,而後者就公开宣佈安华的黑眼圈是自伤的。是我于1998年10月8日上午8时15分左右抵达首相办公室。(离我受委为查案警官不到两周时间)。我亳不犹疑的告诉马哈迪说,安华是被打至黑眼圈,而打人者就是丹斯里拉欣诺本身。没人叫唆拉欣诺。我向马哈迪保証,不会在查案时有所隐瞒,而调查报告将在两周後完成,过後将交由总检察长採取进一步行动。

我必须说明,尊敬的指成立皇委会才能使真相水落石出,这是不确实的。其实,此案的凶手已被警方本身揪出,我並在1998年10月8日通知马哈迪。

我必须替大马皇家警察说句好话,他们能够亳无阻拦的查案,而有关调查报告就是调查1998年黑眼圈事件的。我向尊敬的保証,上述所说的皆详述在调查日记中,提呈给总检察署的特别报告仍在调查报告中。其中一部份有附在我誌期2009年4月15日致给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的信中?

若要了解政府为何会成立皇委会,就必须跟进成立前的一些演变。简言之,调查工作被拖延完成,是因总检察署,尤其是阿都干尼本身不专业地处理调查报告所造成。我能无畏无私的说,如果出现误导,是阿都干尼误导所致,如果出现証据操控,就是他造成的。

大马皇家警察对此案的调查立场坚定,即无论凶手是谁,都要无畏无私将案件查个水落石出。我们的确有如此做到,是我早在皇委会成立之前,建议在刑事法典第323条款下提控拉欣诺。

尊敬的知道,安华在2008年7月1日报案指4人,即阿都干尼、慕沙哈山、阿拉拉曼尤索夫及我本身在黑眼圈案中,涉及造假証。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有调查此案。

纳兹里于2009年3月11日在国会宣佈,由律政司在刑事程序法典下委任为副主控官的3人独立小组,研究过安华的指控调查後,証明阿都干尼及莫沙哈山是清白的。纳兹里也说,该小组对慕沙哈山的决定是一致的(3比0),而对阿都干尼的则是“多数票”(2比1)。

(3名受委人士都是前法官,他们是拿督阿都卡迪尔苏来曼、拿督威拉莫哈末诺阿末及拿督莫哈末诺阿都拉)。

我要让尊敬的知道,由于这项宣佈,我于2009年4月15日致函给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的咨询小组。我提到的其中一项课题是安华指4人造假証,但有关小组只証明两人,即阿都干尼及慕沙哈山清白。因此,我想知道我的情况,我要求还我一个清白。详情在我信中。

我在信中提到的另一个重要点 是,由律政司在刑事程序法典下委任独立小组成员为副主控官的“合法性”。

我向咨询小组指出,据我所知,律政司无权在刑事程序法典下委任任何合格者为副主控官。唯有有权作出委任的是主控官,主控官是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376(4)条款亲自委任。我也在信中指出,律政司只有副主控官的权力,因此如果是律政司委任小组成员的人,该小组不是合法的组成。因此 ,该小组的决定或调查结果是无效的。我进一步说明,如果是律政司本身委任小组成员,那麽将出现严重的利益衝突问题,因为律政司本身将审理此案。根据我对刑事程序法典第376条款的诠释及获得他人的証实,我认为基本有关小组未依法组成的理由,阿都干尼及慕沙哈山获得的“清白”並不合法。

其他的重点是,纳兹里清楚的表明,小组对阿都干尼的决定是“多数票”(2比1)。无论小组成员的委任合法与否,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的法律与提控部门主任拿督阿都拉萨慕沙已经在誌期2009年6月30日的宣誓书中指有关小组对慕沙哈山及阿都干尼的决定,都是“一致的”。因此,纳兹里或拉萨的其中一人,或者双双都没有讲真话。

拉萨在宣誓书中进一步指出,根据所有小组成员的调查结果,他只是结束对阿都干尼的案件而已!这也只能意味著,对其他3人,即慕沙哈山、拉曼及我本身的案件仍未终结。对我而言,这是荒谬的,阿都干尼的証据如此明显,反贪污委员会却只终结他的案子。这只显示出反贪污委员会及总检察署甚至到了接纳假宣誓书来使阿都干尼逃过法律惩罚。(这个拉萨是反贪污委员会在赵明福验屍庭案中的律师)。

尊敬的,我不准备写过该写的东西。我希望我对您的文章的回应,不会花您很长的时间去理解,最後我要向您保証,上述揭发的东西很容易查証。除了我向反贪污委员会及总检察署作出的书面保証外,我准备揭发有关此案的任何司法程序真相。”

末再因在2009年4月15日致给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咨询小组的信中写道:

“若没把该“独立小组”的委任合法性考虑在内,一名小组成员发觉阿都干尼涉及一起刑事案,儘管是一项未明文的刑事案。

身为1998年黑眼圈案的查案警官,我相信如果小组成员们手头上有如调查报告中的完整文件,与皇委会报告一起读的话,3人将会发觉更多的刑事案。”

末再因更进一步証明他所形容的“虚假証据”指控,它与1998年安华黑眼圈案有关,並涉及阿都干尼及拉曼。

末再因已宣佈,他与查案的政治部警官及当时的警方高层,並没有与阿都干尼合谋对安华作假証。

他还澄清说,他已採取一切所需步骤劝导及阻止他在调查黑眼圈案时违反法律。

末再因当时劝阿都干尼说,拉曼刑事威胁当给安华黑眼穴写受伤报告的吉隆坡医院法医阿都哈林曼沙的立场,以及以拉曼草拟任何由哈林医生准备的医药报告,将在日後来麻烦。

看来阿都干尼借拉曼的这种立场,指示他草拟3份有关安华伤势的不同虚假报告。

我于10月28日在辩论财政预算案时,提到未再因写给前反贪污局总监拿督沙菲夷之太太兼其自传撰写人拿汀卡宋泰益的公开信,以回应她在书中提到有关警方调查前首相敦马哈迪在1998年6月滥权地下令中止对首相署经济策划组主任阿里阿布哈山的贪污调查之问题。未再因是负责调查有关指控的警官。

末再因在公开信中透露,他今年5月有致函给当时的副全国总警长丹斯里依斯迈奥玛及内政部长希山慕丁,要求检讨在1998年安华被殴案中,被提呈来对付安华的假証物调查,以“捍卫自2006年来公信力、不偏不倚及形象严重受损的大马皇家警察”。

我告诉国会,末再因严重指控前全国总警长慕沙哈山及总检察长阿都干尼接受安华被殴案中的假証,他们必须对目前刑事司法系统乱糟糟现象负起责任。

未再因在公开信中问道:

“我们的刑事司法系统到底出了甚麽问题?…谁的错?谁造成我们的刑事司法系统乱糟糟至谁都可玩弄它,而不怕法律制裁?我可以肯定的说,这一切源自阿都干尼及慕沙哈山留下的先例。”

我在国会说:“阿都干尼、慕沙哈山,或甚至内政部长希山及全国总警长能对这名前高层警官的指名道姓公开信不出一声吗?”

我感到震惊的是,针对未再因的指控,内政部长希山慕丁完全没有给予答案,当我问他为何在他历时两小时的总结辩论演词中没作出回应时,他的反应令人愤慨,他说我没在演词中提到这个问题。

我感到非常震惊,因为一切都记载在会议记录中。原因即不是内政部长不诚实,就是内政部官员欺骗他,这仅能意味著内政部长不在内政部当家作主。

怎会发生这种事,难道是有意漠视及掩盖我国刑事司法史上最大的醜闻!

末再因在致卡宋公开信中写道:

“我在致给丹斯里依斯迈的信中,已经给他预警有关我观察进行的的肛交案二之假証。假証在两份宣誓书的形式出现,它是于2009年6月30日由两名为控方作証的总检察署官员宣誓。此事不再是秘密,因为安华本身已经在2009年7月21日,针对反贪污委员会的提控与法律主任拿督阿都拉萨慕沙及总检察署的副主控官哈那菲亚,他是肛交案二的主控队伍的成员之一报案,並在报章上发表声明。

看过这些属于公共文件的内容後,加上了解皇委会报告中的课题,我认为安华的指控有所根据,儘管我无法看到调查有关报案的结果。

我提出预警要大马皇家警察小心,以免肛交案二出了问题时,警方成为代罪羔羊,就如调查黑眼圈案时,我和警方的下场那样。

我今天写公开信给拿汀的时候,报章及部落格广泛报导一个叫拉希米奥斯曼的辩方証人,指他被迫作法定宣誓,把纳吉及罗丝玛捲入肛交案二中,並在两年前与他的朋友莫哈末赛夫有关。据报导,拉希米已经作了新的法定宣誓。这使我想起私家侦探巴拉在蒙女遇案中的做法。

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出了甚麽问题?刑事法典中有关供假証及有妨碍司法公正的罪行似乎已不存在。是谁的错?是谁造成司法制度乱糟糟至谁都可玩弄它,而不怕法律制裁?我可以肯定的说,这一切源自阿都干尼及慕沙哈山留下的先例。如果他们造假証及利用皇委会3份假报告中的2份,然後拍胸说他们清白没犯错、如果慕沙可以在吉隆坡高庭审讯中供假証,如西华拉沙在今年3月间所指的,而没面对行动、如果慕沙能对安华提出不确实的诉讼及索偿数百万令吉,並让全世界知道,巴拉及拉希米也不怕面对法律。只是有些较不幸,数十年为国家主权作出贡献的前沙巴准将拿督莫哈末耶幸(我也不认识他),最後还是在涉及拿督南里尤索夫案上庭供証时,被控供假証(虽然後被发觉不确实)。”

阿都干尼被指在1998年安华被殴至“黑眼圈”案调查中伪造証据,儘管指控者是12年前负责调查此案的警官,但有关指控至今未被反驳。

作出指控不是一般百姓,而是当年负责调查我国警方及良政史上最黑暗一幕的高级警官。

我们正处在一个怪异及荒谬的处境,原本应维护法律及宪法的国家最高级法律官员兼主控官之总检察长,竟然被指控破坏及颠覆司法公正,而他却不敢通过一个皇家调查委员会去反驳一名高级警官的这项指控!

单就这一点,就足以将他减薪10令吉。

仍有许多打击总检察长独立、无私及专业公信力的课题可以提出来,但基于时间有限,我只提出以下这点:

私家侦探巴拉在蒙女被炸屍案上作出两份互相矛盾的法定宣誓,为何总检察长如此急于结束该案?

全国人民都在问,私家侦探巴拉在2006年发生蒙古女郎阿坦杜亚被炸屍案上作出两份互相矛盾的法定宣誓,为何总检察长如此急于结束该案?

巴拉抨击政府将他的两份法定宣誓案草草了结做法。

说,他很“惊讶”,儘管他签署了一份假的法定宣誓书,警方却不能找到任何犯罪的証据。

巴拉在公开信中写道:

“我已被告知,你已决定结束我在2008年7月初在吉隆坡签署两份法定宣誓书的案件。

这些法定宣誓书的内容互相矛盾。不可两份都属实,必有一份是不确实的。我相信你明白。

我相信警方已经根据刑事法典第199条款调查这两份法定宣誓,罪成的话将使一个人被判监禁3年及罚款。

这不是小罪行。

警方必须已盘问我的律师阿美力锡都,他的秘书、见証我签名的宣誓官及其他証人。

因此,你无法从警方应可以从调查中找到的许多証据来証明犯罪行为,我感到很惊讶。

请允许我帮助你。首先,我建议你立即重开档案。我会使它轻而易举。

我要向你承认,我签了一份虚假的法定宣誓。是的,我有签。我签了一份虚假的法定宣誓书。那是第二份,不是第一份。第一份是千真万确的。第二份则充斥著谎言,我承认这一点。

法定宣誓书是由一些不认识的人起草,我在被不甚明显的威胁下签署。我已经告诉全世界,我不明明你的部门没觉察到这一点。人人都已觉察到。

如果你不能确定我直接给你的这个信息,请通过这个电邮位址[email protected]联络我,我将寄出一份我于去年11月在新加坡,在律师面前作的专访录像,另加上一份旁白给你。

否则的话,你可以到所有值得读的部落格(如拉惹博特拉的Malaysia Today)或护YouTube(只需键入PI Bala)找到这个信息。

在我告诉你後,你目前也许可以考虑控我作出第二份的虚假法定宣誓。但我有权不认罪,因为我觉得我有很好的辩护理由。

你的主控官也将必须确保招来所有所需的証人来指証我。这些証人应包括以下人士:

i) 一名叫阿鲁南巴冷马里安比莱的律师(他刚巧是替Deepak Jayakishan及罗丝玛曼梳私人公司处理法律事务)。

ii) 在Zul Rafique and Partners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宣誓官再纳阿比汀姆哈耶,他来到我被关在吉隆坡希尔顿酒店时,来房理见証我签名的人。

iii) Deepak及Dinesh Jaikishan(罗丝玛曼梳的密友兼心腹)。

iv) 纳京拉萨(首相的弟弟)及他的太太。

v) 苏烈士助理警监(曾隶属吉隆坡警察总局的前警官)。

vi) 白沙罗移民局官员(他们帮我家人紧急的获得护照)。

vii) 当一名叫阿鲁纳巴冷的律师在未获得我的首肯下,在吉隆坡王子酒店大厅发表的第二份法定宣誓书时,在场的新闻从业员。

这些仅是一些我可以想到的証人,我相信你也知道如何做你的工,因此不是一个问题。我不要被指在班门弄斧。

如果基于一些奇怪的原因,我必须抗辩,我也将能找来証人支持我所说过的话。我在这阶段不必透露谁是証人,我肯定你也知道。

我目前等著你来提控我。

如果你能保障我的安全,我将会很乐意回大马抗辩,因为有些人比较喜欢我不在国内。”

总体察长是否准备接受巴拉的挑战,並控他作出假法定宣誓的罪名,如果否,为何不控他。

总检察长处理此案及蒙女案的手法,不仅未能改善我国司法体系的公信力,而是反之,它大大破坏了大马的国际竞争力,也不仅驱走了外资及外才,也驱走了国资及国才。

【于2010年11月9日(星期二)在国会下议院动议将总检察长阿都干尼减薪10令吉时发表的演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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