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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会应调查纳吉昨天在乌雪补选竞选活动中,是否已触犯1954年选举犯罪法令下的两项罪行

反贪会应调查,纳吉昨天在乌雪补选竞选活动中,是否已触犯1954年选举犯罪法令下的两项贿选罪行。

首项罪行是纳吉漠视1954年选举犯罪法令禁止贿选的条款,而公然向1500名叻思选民贿选,宣佈批准拨出300万令吉重建叻思华文小学,但有一个大条件。

纳吉公开宣称:

“如果我们赢得这场补选,你可以在隔天来找我。我将亲自写信批准这笔钱,钱将汇入学校董事部的户头。如果我们输了,不必来找我。”

第二项是纳吉到访甘榜哈山时,向以华裔选民为主的该区选民承诺,如果国阵候选人中选,国阵政府将在当地兴建200间廉价屋。

纳吉做了5名前首相都不曾做的事,即公然承诺,如果国阵在乌雪补选中获胜,他将批准拨款300万令吉给叻思华小及在甘榜哈山兴建200间廉价屋。

曾几何时,选举已沦为国阵领袖买卖选票的场合,而视选举法令为无物?

反贪会主席有甚麽话说?

Posted in 纳吉, 贪污, 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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