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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沙是否想讨好首相,以期越过希山,而获得延长其全国总警长任期一年?

全国总警长丹斯慕沙哈山行事出奇的利落,在居林万拉峇鲁独立国会议员袓基菲诺丁周三在国会宣称本身受人要求,把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夫妇捲入蒙古女阿旦杜亚炸尸案後,不到24小时内,就宣佈警方将进行调查。

这与每当有人报案指控来自来巫统及国阵的高官时,警方高层反应慢吞吞,形成鲜明的对照。

出奇反常的是,在没有人针对袓基菲的指控报案之下,慕沙就马上作出回应,而警方向来坚持,要有人报案後,才会进行任何的调查。

国会议员享有国会特权,他们在国会中所讲的一切,都享有免控权,这不仅防止提控,也遏阻警方调查他们在国会内发表的言论,除非有关国会议员加以撤消,或者有关国会议员在国会範围外重覆他的言论,如向警方报案。

在这种情况下,警方不应在袓基菲报案後才调查吗?慕沙下令警方针对袓基菲的言论自行报案也没用,因为有关言论受到国会特权及豁免权所保护!

无论如何,如果有人在国会中说首相杀人或有部长犯下刑事案,慕沙是否将宣佈警方会调查?否则的话,为何又有这种双重标准?

在亳无根据之下,就马上说要调查,慕沙是否想讨好首相,以期越过内政部长拿督斯里希山慕丁,而在9月任满後,获得延长其全国总警长任期一年?

希山在3月15日已经在国会告诉报界,慕沙的全国总警长职将由他人取代。

他说:

“不单只全国总警长,大马皇家警察7名总监中的4人也一样。我知道谁将取代该名全国总警长。我知道谁将取代商业罪案调查总监。”

“我已知道谁将接手,因此不必揣测或作没有根据的报导。”(3月16日太阳报)

但是,慕沙不知道,在将近一周後,慕沙仍希望他的任期获得延长,慕沙在3月21日的马来西亚前锋报专访上的答覆就即可见一斑,即:

“问-丹斯里在今年9月後有可能延任吗?

慕沙-我不知道。我不能说甚麽。必须问政府或首相,因为他才知道。”

从他的答覆中可看中,慕沙显然未把希山的宣佈视为最後决定,儘管希山说:“我知道谁将取代该名全国总警长。我知道谁将取代商业罪案调查总监。”

因此,不少人在问,慕沙是否想讨好首相,以期越过希山,而获得延长其全国总警长任期一年?

但是,在现任全国总警长不知情下,在9月作出委任新人的可能性存在吗?

在宪法及国家法律下,这是不可能的。

有关“警队委员会”的宪法第140(4)条款阐明,委任全国总警长及所有高层警官的程序。

第140(4)及(5)条款如下:

(4)国家元首可以委任全国总警长、全国副总警长及其他任何他认为同等或高级的警队职位为特别职位;任何有关职位的委任,不应根据(1)条款进行,而须由国家元首在警队委员会推荐下进行。

(5)在根据(4)条款的警队委员会建议行事前,国家元首须考虑首相的意见,以及可以将有关建议交给该委员会重新考虑一次。

宪法第140(3)条款阐明警队委员会成员应包括:

(a) 负责警方事务的当任部长必须是主席;
(b) 警队的总指挥官;
(c) 负责警方事务的当任部长的部门秘书长;
(d) 一名由国家元首委任的公共服务委员会的成员;
(e) 至少两及至多六名由国家元首委任的其他人士。

由于全国总警长是初步建议新任全国总警长人选的警队委员会成员,如果以内政部长为首的警队委员会已经召开会议,如希山所言的决定有关事务,慕沙岂会不知谁将在9月取代他?

或者儘管警队委员会尚未召开会议讨论有关问题,希山只是说他已经有新任全国总经长的人选,但这也是极为不妥的,因为在宪法下,不是内政部长,而是国家元首对全国总警长的委任作出最後决定。

如果已决定新人选,而现任全国总警长却一无所知,有关决定不仅不合法,而且也违宪,内政部长与全国总警长之间严重不和的传言,看来不是空穴来风。

这就是慕沙仍对延长任期持著希望,因为决定权落在向国家元首作出推荐的首相手中的原因?

希山应澄清有关课题,並表明警队委员会是否已决定谁应是新任全国总警长,为何现任全国总警长不知情,以及最重要的是,谁会是新任全国总警长。

Posted in 宪法, 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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