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拿督阿布卡欣出席第2任反贪污委员会主席的当务之急,是恢复公众对反贪会及国家肃贪运动(大马在国际透明组织的贪污印象指数从1995年的23跌至2008年的56)信心的话,那麽他可就启开非常糟糕的第一步。
反贪会成立1周年後的公信力,比它初成立时来得低,並印証了前首相敦阿都拉的担忧是对的。
阿都拉在去年2月24日推展反贪会时曾警告,反贪会不应像其前身反贪污局那般虚有其表。
当时的首相承认,公众对反贪污局存有“不独立、无牙老虎、选择性执法、缓慢行动及查案不专业已打击其形象及公信力”的印象。
阿都拉在推展反贪会时宣佈,这个新肃贪机构标誌著“为加强廉正及肃贪的大马议程启开非常重要的一页”,而反贪会经得起检视。
可悲,但千真万确的是,反贪会犯下所有反贪污局,甚至更多的罪行。
反贪会不仅没重新开始向贪污宣战,反而比反贪污局来得更糟,竟充当政治主子的爪牙,为了巫统/国际的议程,向民联,而非向贪污宣战,並导致赵明福于去年7月16日在莎亚南反贪会总部离奇死亡!
阿布卡欣是否准备给反贪会一个迟来的新启步?
如果只想步上前任主席拿督斯里阿末赛益的後尘,第2任反贪会主席将对国家很不利。
但是,如果阿布卡欣要实现阿都拉退位前对反贪会的期许,这名反贪会新任主席在首次召开的记者会,就完全走错方向。
阿布卡欣恫言援引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的第29(4)条款,只突出他无法一心一意向贪污全面宣战,使大马崛起为世上最廉洁国家之一,以及使反贪会与香港的廉政公署(ICAC)齐名,备受国际公认为独立、有效、专业及成功的肃贪机构。
阿布卡欣恫上路要根据反贪会法令29(4)条款对付泄漏向反贪会投报内容者,因为该条款阐明“向反贪会做出的投报必须保持机密,除了反贪会官员和检控官之外,任何人不得向其他任何人公开,直到被告在法庭根据反贪会法令或者其他法令被提控。另外,若任何人事先获得反贪会官员和检控官的批准,则不受该法令的限制。”,他到底要証明甚麽?
此外,他警告报案者及媒体,不得张扬或泄漏投报案件的内容,否则反贪会将严正援引法律对付之,并可能被监禁两年或罚款10万令吉,他到底要証明甚麽?
阿布卡欣在法律上没错,但在道德上错了。
自1997年反贪污局法令[第21(4)条款]通过之後,法律在过去13年来就禁止举报者泄漏报案内容,否则是触犯罪行,可被判罚款1万令吉或监禁2年,或两者兼施。
然而,儘管曾有不少举报贪污者公开泄漏报案内容及上报,但这条款在过去13年未曾被援引。
在1987年至2008年担任反贪污局总监及2009年担任反贪会主席者,不可能不知道有此条款的存在,以及不可能因为不知其存在而没援引它。
唯一不援引它的理由是,这条款将抑制公众在肃贪战役中的合作精神。
无论如何,这条款可以轻易的被绕过,任何人若要本身的举报内容获得公开,可以在正式报案的一天前加以公佈,甚至可以隻字不漏的宣佈他将在隔天作出的举报内容,因为此举不会触犯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的第29(4)条款。
更重要的问题是,为何阿布卡欣选择以这种打压做法,作为他出任第2任反贪会主席的出师表?
没人会认同他的打压理由,即应付具有不良动机,而非要举报贪污的报案。
这是无法让人接受的论点,因为反贪会法令经在第27条款下阐明,任何向反贪会报假案的人,将可被判罚款10万令吉、2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如果反贪会有心要带动肃贪运动,它应提供方便及鼓励公众提供情报或报案,而非如恫言对付公开报案内容那般,阻挠公众提供合作。
因此,阿布卡欣将証明,他比阿末赛益及1997年以来的反贪污局总监来得糟糕。
我要呼吁阿布卡欣收回援引第29(4)条款的恫言,並宣佈他将跟随前反贪污局及反贪会领导人的脚步,不会动用吓走准备与反贪会合作的公众之29(4)条款。
其实,阿布卡欣应公开支持废除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的第29(4)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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