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教党领导层昨晚议决支持使用阿拉字眼,因为它符合联邦宪法及回教原则,而条件是它不可被滥用或被不当的称呼,这是随吉隆坡高庭法官拿督刘美兰在12月30下判後,对解决“阿拉争议”方案作出颇值得赞扬的贡献。
刘美兰下判时说,根据联邦宪法第11(4)条款,非回教徒用阿拉字眼向回教徒传教是违法的。
然而,非回教徒用有关字眼向非回教徒作宗教用途,並不违法。
根据联邦宪法第11及12条款,天主教周刊“先锋报”拥有宪赋权利,在进行本身宗教佈道时,採用有关字眼。
第10条款允许它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使用有关字眼。
具有影响力的回教学者莫哈末阿斯里博士的政府对非回教徒使用“阿拉”字眼拟出合理的指南,以让“其他人的权益不被边缘化”建议,颇具建设性。
这名前玻璃市州宗教司认为,合理的指南将可避免“阿拉”字眼被滥用,但与此同时,不应否定他人称呼上帝之名的权利,儘管他们不信回教。
他说:“政府在一个多元种族社会中应採取的最佳做法是拟出合理的指南或条规。我认为在一个国家裡,不应搞情绪,而是我们应如何以适当的行为准则管制本身。必须拟出条规,以免人们误用了阿拉之名。”
“然而,与此同时,完全不让人提到阿拉之名是不对的。”
莫哈末阿斯里强调说,在这问题上必须谨慎,因为在这之前,阿拉伯基督教徒,甚至锡克教徒在祈祷时都使用阿拉字眼。
内阁明天应召开一项跨宗教会议,以在“阿拉争议”上达致庭外和解,以示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一个大马政策有意义的落实到缔造宗教间谅解、亲善与和谐上。
内政部当初就不应禁止该天主教周刊使用阿拉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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