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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草行动—马哈迪应道歉。

我在上个月曾说,前首相敦马哈迪医生在与现任首相拿督斯里阿都拉“混战”时作“选择性回忆”,他不提当权时的黑暗打压时期,尤其是1987年茅草行动大逮捕事件,他当时集体扣捕反对党的国会议员及领袖、社运人士及关闭报章,令东姑阿都拉在主流媒体上“不能出声”。

昨天,马哈迪为他的人权记录辩护,他宣称他不曾为了政治因素而援引内安法令逮捕任何人:
“在茅草行动(1987年有超过100人被扣留)方面,我能告诉你,我告诉林吉祥,他不会被逮捕,但当时警方逮捕他,因此我不能向警方说不,因为他们有理由如此做。

当时他们挑起华人的种族情绪,因此他们被扣留。不是政治,我不以内安法令扣留政敌,我释放他们。”(太阳报)

看来除了选择性回忆外,马哈迪也面对回忆故障问题。

在茅草行动前,马哈迪曾告诉我,我不会被逮捕,但我还是在警方的坚持下被内安法令扣留,我到今天才知道,马哈迪有讲过这种话。

马哈迪没有必要把茅草行动的责任推给警方承担,因为他不仅为警方援引内安法令第73条款逮捕106人的行动辩护,他也以第8条款赋予内政部长的权力,向49名国人,其中包括7名行动党国会议员正式发出两年的内安法令扣留令!

马哈迪时常发表亳无根据的言论,他宣称行动党国会议员们被扣留,不是因为他们是国会议员或他们的政治信仰,而是因为“企图挑起种族不安情绪”。

譬如,马哈迪告诉〈亚洲周刊〉(1988年11月11日)说:“一些人仍被扣留,因为他们拒绝放弃煽动种族间仇恨。(林氏)被捕,不因为他是反对党领袖,而是因为他挑起国内的种族情绪。他们将被扣留至他们反省这是不该做的事。”

我坚信没有任何一名茅草行动下的被扣者应被扣留的立场丝亳没有改变,因为于1987年10月在大马“挑起情绪及严重局势的真凶”消遥法外,在我于1989年4月获释前,没有任何一名盘问我的警官要我同意“放弃挑起种族间仇恨”。

其他6名同时被扣的行动党国会议员,即卡巴星、林冠英、陈胜尧博士、已故P巴都、已故V大卫及刘德琦也是一样,没有所谓“至他们反省这是不该做的事”,因为他们由始至终都没犯错!

其实,很个人、锁碎与报復性的滥用原本已经相当具打压性的内安法令,可由林冠英的遭遇中看出,我和林冠英是49名茅草行动被扣者当中,是在1989年4月获得释放的最后两人,其他被扣者早在1988年6月开始陆续的被释放。

我向来都承认,1987年10时的确种族情绪高昂,但它不是由行动党国会议员或其他在茅草行动下被扣者挑起,而纯粹是由当时巫统内部的权力狂不择手段地蓄意挑起的,因为巫统的各级领袖因为分裂成两大阵营,一派以马哈迪为首,另一派以东姑拉沙里及慕沙希淡为首,造成党内人心惶惶而缺乏安全感,

即如国父兼首相首相东姑阿都拉曼在茅草行动发生后所说的,“这不是华人反政府的问题,而是巫统党内本身反他。”--1987年11月9日伦敦泰唔士报。

在1988年3月发表的政府白皮书“朝向维持国民团”为茅草行动辩护,它提到巫青团于1987年10月17日在吉隆坡拉惹慕达路体育馆进行大集会,展示写上“513已开始”及“以华人的血染湿它(马来短剑)”等口号的布条,但有关巫青团领袖完全不受对付,儘管他们犯下了煽动与挑起种族情绪的罪行,却享有豁免权。

马哈迪不应推卸责任地让警方承担一切,而应对本身策划我国人权史上最黑暗的一页,为茅草行动及在当权时为打压与颠覆媒体、司法及国家机构,如警方、选举委员会或反贪污局等铺路,向国人坦诚交待与道歉。

国人应严密关注的是,阿都拉上台34个月来,儘管答应改革而转向一个廉洁及较为负责任、透明化、民主及公正的国家,但整个为下一茅草行动及大逮捕的制度、机构及工具仍完好无损。

其实,阿都拉日益被马哈迪的进迫推到墙角,越来越多国人在问题,是否会有另一次的茅草行动,以作为阿都拉消除异议的捷径。

阿都拉能否公开承诺,他绝不允许或支持类似1987年的茅草行动重现?

马哈迪在其第5次首要开讲系列中,展开最新的袭击,他回到到一名内阁部长因涉嫌贪污而被反贪污局调查但被“掩盖”的事件,他说他以为“会采取行动,但却没有”。

马哈迪在6月间的一项对话会上提到这起贪污案件,他说在他退休前,已决定要采取行动,但当局没有行动。

基于廉正原则,阿都拉必须公开交待这起案件,别让它玷污他的政府。

Posted in 事件, 人权, 巫统, 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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