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在委员会阶段辩论首相署2010年财政预算案时,如此质问。
在11月3日,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在问答时间告诉国会,在法律角度上而言,像吉兰丹及登嘉楼之类的州属,没权享有“岸外”生产石油的石油税,因为只有从有关州属海域鑽取的石油,她们才能享有石油税。
纳吉说:
“她们海域内的鑽油运作,是指不超过3海哩的地方,它是由低潮水位标誌或州属的海岸线算起。”
“目前,吉兰丹或登嘉楼的海域都没生产石油。因此,从法律角度而言,吉兰丹没权要求石油税,登嘉楼也是如此。”
这显然与纳吉父亲,即我国第2任首相敦拉萨在24年前的1975年,在国会答覆我的提问时的答案大相径庭。
以下是1975年11月12日的国会问答会议记录:
林吉祥促首相表明,半岛所有州属、砂州及沙巴,是否都已经与国家石油公司签署合约,以勘测沿岸的石油,以及有关合约是否具有任何条件及共同利益。请说明各州是否享有同等的利益。
首相(敦拉萨):议长先生,大马所有各州,除了沙巴及雪兰莪外,都已经根据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的规定,与国油签署合约。我被告知,雪州政府也已经同意签署这项合约。根据这项合约,每一个州属将获得在个别州属,无论是在海域内或海域外所勘测到,以及取得,並由国油或代理或承包商出售的石油价值之5%。
我要呼吁身为儿子及我国第6任首相的纳吉,维持他父亲及第2任首相敦拉萨的承诺,即吉兰丹及登嘉楼有权根据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其中一名缔造者是东姑拉沙里,他已经讲明,吉兰丹及登嘉楼在法律上有权享有岸外生产石油的5%石油税,而非公益金wang ehsan)享有5%石油税。
如果各州石油税的法律权利与地位,被政治化至由是否是巫统/国阵执政有关州属,如登嘉楼及吉兰丹而定的话,纳吉的一个马来西亚将沦为大笑柄。
0 Responses
Stay in touch with the conversation, subscribe to the RSS feed for comments on this post.
You must be logged in to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