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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成为展示如何从“官方机密”国家过渡到“信息自由”国家的世界典范

大约44年前,我于1979年10月16日代表民主行动党在国会提出动议,提出名为“信息自由法”的私人法案,以确保政府的开放,并防止保护低效率 ,行政失当甚至渎职和腐败的政府信息法。

我提出这项动议是因为我坚信,如果马来西亚要拥有有意义的议会民主制,我们就必须建立更加开放的政府,尊重和维护公民对于影响国家和人民的所有事务的基本知情权。

我明确表示,民主行动党承认有一些合理的秘密需要通过刑事处罚来保护,例如涉及国家安全、国防、维护治安、个人信息等的事项。

1978年,我因揭露以1亿6600万令吉采购四艘瑞典制造的SPIC A-M级快速攻击艇所涉及的过度支出,而在1972年《官方机密法》下被起诉五项罪名和定罪。该采购的数额最终减至1亿5700万令吉,节省了900万令吉。

即使我揭露的秘密是为了国家的利益,行政部门非但没有感谢我为国家节省了900万令吉,还要我入狱和取消我的国会议员资格。可是当时有独立的司法机构——联邦法院将对五项定罪的刑罚减至每项低于取消国会议员资格的2,000令吉罚款。

我的案件导致1986年对《官方机密法令》进行了修正。该修正案规定,在该法案下的任何定罪,将被判处严厉的强制性最少一年监禁。

我于1986年12月5日在国会就《官方机密法令》修正案的发言中指出,《官方机密法令》修正案违反了《宪法》第10条规定的言论和表达自由的基本保障。

它还破坏了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之间的三权分立原则,这是新闻自由和开放、负责和问责政府的丧钟。

我们处在信息时代,这意味着知情权必须是习以为常的事,不是特例。

现在是时候让马来西亚成为展示如何从“官方机密”国家过渡到“信息自由”国家的世界典范。

随着1976年6月6日“双六”诺曼型飞机坠机惨案的调查报告解密,接着是澳洲的相关调查报告也解密,我再次呼吁安华的团结政府解密另外四份报告。这四份报告是希山慕丁尤努斯的外劳管理特别委员会的报告、资政理事会(CEP)报告、体制改革委员会(IRC)报告,以及解除对伯纳德斯塔玛利亚(Bernard Sta Maria)所著的《卡达山的黄金之子》一书的禁令。这足以使我国从“官方机密”国家过渡到“信息自由”国家。

这将是送给所有马来西亚人的一份很棒的礼物,以纪念今年的五一劳动节。

【于2023年5月1日(星期一)在槟城发表的劳动节献词】

Posted in 官方机密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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