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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迪拉3子女改信回教无效——马华民政应停止没有原则的投机主义与虚伪政治手段

马华及民政党领袖未从去年308政治海啸发出的信息中汲取教训。

在过去11个月裡,马华及民政党的声望日益低落,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纳兹里因此说,国阵在最近的武吉干当补选中,只获得11%华裔选票,令他建议巫统自己去争取非马来人支持,而不再依赖国阵成员党。

与民政党分享为补选作出的贡献,再加上一些那一个党对武吉干当华裔选民较有影响力的疑点利益,马华最多只能取得6%,而民政党5%的华裔选民支持!

为何如此?

答案很简单,因为人民已经看穿马华及民政党领袖那种一成不变的虚伪与双重标准作风。

最近的例子是,马华及民政党对内阁最近对父或母单方争议性改教後,子女维持“共同宗教”,即民事婚姻必须通过民事法庭解决及子女宗教将以父母结婚时的共同宗教决定,所表现出的那种没有原则的投机主义与虚伪政治手法。

内阁有此决定,是因为怡保的幼稚园教师英迪拉在丈夫巴马纳登(目前名莫哈末里端阿都拉)改信回教後,未经她同意之下,将他们的3名子女,即12岁的德威、11岁的迪尼斯及1岁的巴拉莎娜改信回教引起一场大风波。

内阁已决定,尚由生母哺乳而被父亲强行带走超过一个月的巴拉莎娜,必须回到生母身边。

这项内阁决定获得马华及内阁部长们的支持,但同样的决定却被篡位夺权的国阵霹雳州政府,包括一名马华行政议员及民政党的受委顾问,即民政党署理主席拿督郑可扬所否决。

篡位的国阵霹雳州政府,加上马华及民政党等国阵成员党领袖,拒绝支持内阁的这项决定,让人大为震惊与遗憾,因为英迪拉的3名年幼子女被“强制改教”,显然违反了回教教义、不合法与触犯霹雳州的2004年回教行政法令。

来自现代回教研究国际学院(IIAIS)的研究员莫哈末哈菲兹哈山(Malaysia Insider)就明确的指出,与改信回教有关的霹雳州现有法律,是上述法令的第96条款。

莫哈未哈菲兹指出:

“与改信回教条规的有关条款是该法令的第96条款。它阐明,一个人要有效的改信回教,他(1)必须清楚的以阿拉伯语唸出两段确定信仰的经文;(2)必须理解这两段经文的意思,即“我証明除了阿拉没有其他真神及我証明穆哈莫德是阿拉的使者”;及(3)他必须自願地唸出这两段经文。”

“唸了这两段经文後,他就成为回教徒及被视为一名maullaf(第97条款)。Muallaf是指一名刚皈依回教的人(第2条款)。”

“该名maullaf然後可以向maullaf主册局登记为一名maullaf。如果注册官满意符合第96条款,他可以在maullaf注册簿中注册该名maullaf。”

“在过程中,注册官有义务确定改教日期及将日期写入注册簿中(第100条款)。”

“另有一项特别重要的条款,那就是第101条款,它阐明,注册官应发出皈依証书给任何改教已经注册的人。它也阐明,皈依証书应是改教的碓实証据。”

“第106条款也阐明,只有神智清醒及年龄已达18岁的人可以皈依回教。如果不足龄,他必须获得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

“因此,一名孩童如何能由父母改信回教?父母只能同意子女的改教。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如果有关子女未自願地唸出确定皈依经文,其皈依无效。”

“即使皈依証书已经发出,也不能弥补没根据有效皈依回教规定的失误。”

巴马纳登/里端将英迪拉3名子女皈依回教是否有效?

以是莫哈末哈菲兹的答案。

“父或母皈依回教,子女是否也成为回教徒?答案来自第2条款,它阐明“回教徒”为(b)一个人在出生时,父母或父母其中一人是回教徒,他就是回教徒;(e)一个根据96条款皈依回教的人。 ”

英迪拉的3名子女显然未有效的皈依回教,因为两项有效皈依的条款都未被遵守。

最令人惊讶的是,篡位的国阵霹雳州政府竟然不全力支持内阁的决定,即“共同宗教”及採取一切所需措施协助英迪拉寻回她的女婴的决定。

更加让人震惊的是,霹雳的马华及民政党领袖,心甘情願地成为拒绝支持内阁决定的篡位国阵霹雳州政府一份子,扮演在中央层次支持内阁的“共同宗教”决定,在霹雳州则反对的双面人角色。

马华及民政党领袖停止这种没有原则的投机主义与虚伪政治行为。

霹雳的马华及民政党领袖不仅应全力支持内阁的决定,更应确保篡位的国阵霹雳州政府表明这种立场,否则他们应退出篡位的国阵霹雳州政府。

再不然的话,马华及民政党的中央领导层应与他们在霹雳的领袖之没有原则与投机主义立场划清界线。

Posted in 其他, 回教, 民政党, 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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