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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全面检讨马来西亚的联邦与州关系,以实现更大的权力下放,并使布城赋予各州政府更大的自治权,而不仅仅是赋予砂拉越和沙巴更大的自治权

我同意首相署(国会和法律事务)部长旺朱乃迪的观点,即巫统署理主席莫哈末哈山提出制定新的马来西亚协议是“无稽之谈”,因为现有的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MA63),是各方同意成立马来西亚联邦的承诺。

我也同意旺朱乃迪的观点——沙巴和砂拉越现在要求的不是重新谈判现有的协议,而是履行已经商定的事项。

我想起了第14届全国大选时举行的“未来的马来西亚”论坛。当时前全国总警长丹斯里拉欣诺警告巫统,向伊党让步,特别是在有争议的伊斯兰刑法问题上,可能会导致失去沙巴和砂拉越的支持。

我和拉欣诺有很多分歧,无论是茅草行动还是他在1998年造成前副首相安华的黑眼圈。可是由于这臭名昭著的事件,他已经为他一生中最大的错误付出了代价,即入狱, 罚款和失去作为我国最高阶警察的职位。

我并不羞于宣布,我感谢他的警告。他警告如果只是为了确保巫统继续掌权,政府屈从伊党的要求,“一步接一步”地实施伊斯兰刑法,联邦政府不仅会失去东马各州的善意和支持,这两州甚至可能因不安而脱离联邦。

拉欣诺警告说:“如果人们对宗教问题的焦虑升温,马来西亚可能会陷入混乱”,因为“沙巴和砂拉越可能会深思是否继续留在马来西亚”。

拉欣诺强调马来西亚联邦从来就不是一个伊斯兰国家,因为如果她是的话,沙巴和砂拉越永远不会同意共同组建马来西亚。

他说,当提出成立马来西亚的想法时,宗教是科博委员会处理的主要问题。

拉欣诺说:“婆罗洲各州的人民不分种族和宗教,所有人都不想要新联邦有个官方宗教。

“要求是合理的。毕竟,世界上有许多穆斯林占多数的国家没有将伊斯兰教作为官方宗教,例如埃及和印尼。印尼是世界上穆斯林人数最多的国家。”

我们应该认真考虑前全国总警长的警告,因为它涉及我国的其中一个建国基础原则,也是砂拉越和沙巴在1963年同意组建马来西亚联邦的其中一个基本条款和条件。

马来西亚于1963年成立,即将庆祝成立60周年。我因此呼吁遵循国际趋势,全面检讨马来西亚的联邦与州关系,以实现更大的权力下放,并使布城赋予马来西亚半岛各州属更大的自治权,而不仅仅是根据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赋予砂拉越和沙巴更大的自治权。

毫无疑问,过去60年来,马来西亚国家建设的权力过于集中在两个层面:首先,权力集中在行政部门和最终落在首相手中,而牺牲了其他两个政府的臂膀,即立法和司法机构。其次,权力集中在联邦政府手中,以牺牲州政府为代价。

我们必须扭转这两种趋势,并建立适当的平衡。

Posted in 伊斯兰国, 建国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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