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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愿意为了警告马来西亚不要成为另一个斯里兰卡而入狱,但纳吉是否愿意因马来西亚被全球称为“最恶劣的盗贼统治”所招致的污名、恶名和骂名而入狱?

警方已根据《刑事法典》第505(C)条关于发表意图煽动任何人或种族的声明,以及《1988 年通讯和多媒体法令》第233条关于不当使用网络设施或网络服务的两项条文,针对我警告马来西亚不要成为斯里兰卡的文告,展开调查。

《刑事法典》第505(c)条关于“危害公众的言论”规定,“任何人制作、发布或传播任何言论、谣言或报告,意图煽动或可能煽动任何阶级或群体,对其他阶级或群体犯下罪行的的人,应处以可长达两年的有期徒刑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1988 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 233 条关于“不当使用网络设施或网络服务等”的条文声明“(1) 个人——(a)通过任何网络设施或网络服务或应用程序服务,故意——(i) 制造、创建或请求;以及(ii)发起传输任何具有淫秽、不雅、虚假、威胁或冒犯性质的评论、诉求、建议或其他通信,意图骚扰、辱骂、威胁或骚扰他人;或者(b)使用任何应用程序服务发起连续的、重复的还是其他方式的通信,在此期间不论是否接连产生通信,不论是否披露其身份,意图骚扰、辱骂、威胁或骚扰任何人或电子地址,即属犯罪。(2)一个知情的人——(a)通过网络服务或应用服务向任何人提供任何用于商业目的的淫秽通信;或者(b)准许由他控制的网络服务或应用程序服务用于(a)段所述的活动,即属犯罪。(3)任何人触犯本条规定的罪行,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5万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1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并可再处以定罪后继续犯罪的每天1,000令吉罚款。

我没有煽动任何人、阶级或群体,也没有任何意图煽动任何人、阶级或群体。

我也没有制造或发起任何“淫秽、不雅、虚假、威胁或冒犯性的消息,意图骚扰、辱骂、威胁或骚扰他人”,但我愿意为了警告马来西亚人不要成为另一个斯里兰卡而入狱。

可是前首相纳吉是否愿意因马来西亚被全球称为“最恶劣的盗贼统治”所招致的污名、恶名和骂名而入狱?

我想起了纳吉的弟弟纳西尔所著的《名之所属》中的一个段落:

“当我们都还年轻的时候,我和我的兄弟们曾经成群结队地走进我父亲的办公室,提出一个要求:我们要求他在首相官邸(Seri Taman)的土地上建造一个游泳池。我的大哥纳吉是带头人,他把我们其他人召集起来,站在父亲书房里的办公桌前提出要求。父亲仔细听取了我们的建议,然后平静地拒绝了。‘那会是什么样子,’他扬起眉毛问道,‘如果首相用公帑为他的家人建造游泳池,会是什么样子?’”(页51)

纳吉没有向他的父亲——马来西亚第二任首相敦拉萨学习,否则我们就不会从游泳池进入一马公司“最恶劣的盗贼统治”。马来西亚已经迷失了成为世界一流大国的方向。用国父东姑阿都拉曼的话来说,世界一流大国是成为“和平、和谐与幸福的天堂”和“动荡与纷扰世界中的一盏明灯”。

可是,要成为世界一流大国,而不是成为另一个斯里兰卡或另一个菲律宾,我们必须回到我们的开国元勋在马来西亚宪法中同意的建国原则——君主立宪制、议会民主、三权分立、法治、善政、尊重人权,以及建立源于我们的多元种族、语言、宗教和文化的国民团结。

在过去半个世纪迷失方向后,我们能否回到这些建国原则?

这是马来西亚人在第15届全国大选中面临的挑战。不论是今年还是明年,全国大选都必须在一年内举行。

我们需要新的政治抱负。

如果纳吉热爱马来西亚,他将为了促进马来西亚回归在马来西亚成立时的建国原则做出贡献,这些建国原则是包括他父亲在内的开国元勋所同意的。他也应该帮助消除马来西亚被视为全球“最恶劣的盗贼统治”国家的伤疤。

为此,纳吉从政治舞台上消失而非试图再次成为首相,就是最好的选择了。

Posted in 建国进程, 纳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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