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首相敦马哈迪嘲笑首相拿督斯里阿都拉要拿督赞比里向警方投报霹雳州议长西华古玛的公开声明,马哈迪在这方面做得对了。
即如马哈迪在其部落格中所指出的,“如果议长的决定可被视为一项罪行,那麽国会议长以种种理由禁止反对党议员出席会议後,会有怎样的後果?”
阿都拉不仅提出了一项荒唐的建议,他更立下一个首相公开呼吁触犯法律的不良先例,因为议长的决定或行动,无论大家同意与否,都受到法律保护,以及享有民事及刑事上的免控权。
因此,警方必须停止骚扰西华古玛,因为警方应维护法律,而非违反法律。
当我於1987年在茅草行动下,被内安法令扣留时,有警官盘问我,要我透露南北大道私营化合业醜闻的消息来源,因为我曾在国会突出有关醜闻,相信这是我第2度在内安法令下被扣留的真正原因。
我回拒了这些警官,並告诉他们,他们已经违法,並向他们提出国会议员在任何国会会议上的言行皆享有民事或刑事免控权的1952年国会(特权与权力)法令。
该法令的第3条款阐明:“议会中应有发言及辩论或议事的自由,这种发言及辩论或议事的自由不应在议会外的任何法庭或仲裁庭面对弹劾或质询。”
我叫有关警官回去问总检察署,以寻求法律意见,即他们要我透露我国会演词的消息来源,是否已经触犯1952年国会(特权与权力)法令。
我表明,如果他们坚持要盘问我这一点,我将投报他们触犯法律。
有关警官回去寻求指示,後来放弃要我透露有关消息来源的做法。
各州也具有同样的法律,即给予州议员,包括议长在州议会中的言行之民事与刑事免控权。譬如,在霹雳州,就有1959年州立法议会(特别)法令。
阿都拉显然未获得良好的谘询,这也许是有需要向外国的女皇律师寻求法律援助的原因。
警方必须停止骚扰霹雳州议长西华古玛,而阿都拉则应收回他建议向警方投报西华古玛的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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