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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华公会的部长们是否对哈迪的私人法案含糊其辞,以保障并尽量延长他们在内阁的地位?

马华总会长拿督斯里廖中莱所带领的马华部长们一定以为他们非常精明,因为他们找到保障并尽量延长他们在内阁地位的途径,即对伊斯兰党主席拿督斯里哈迪阿旺的私人法案动议含糊其辞。

马华的领袖们在全国各地宣布说,如果哈迪提呈的私人法案通过,他们会辞去在内阁的职务。

他们是在回避问题!因为马华的部长们完全逃避回应哈迪提呈的私人法案动议可能在第一个星期的国会中,即在星期一开始的国会,被提出辩论,并以简单多数票通过。

马华的部长们将是否会宣布,如果哈迪提呈的私人法案动议在下周的国会或国会的最后一周(11月21日至24日)通过,他们会辞去内阁的职务?

如果不会的话,那为什么不会呢?

这个问题也适用于民政党、国大党和沙巴及砂拉越的国阵成员党。

通过人为地区分给哈迪的私人法案动议和哈迪的私人法案,马华的部长们希望以懦弱和胆怯的方式找到保障并尽量延长他们在内阁的时间。他们以议会常规第49(3)、(4) 和 (5) 条文来辩驳,虽然哈迪提呈的私人法案动议已在国会通过了,不过哈迪的私人法案仍然未通过。

议会常规49 (1), (2), (3), (4) 和 (5) 条文列明:

“第49. (1)条文:任何个人欲提出法案,可以根据宪法第67条款,向国会申请批准,并同时呈交一份说明动议和原因,但不包括论据的法案。

(2)每一个类似的申请必须以议案的形式提出,提出申请的成员必须同时呈上含有题目的草案动议给国会秘书。国会秘书可以拒绝任何没有符合这些议会常规和任何联邦法律的申请。

(3)一旦申请获得批准,法案就被视为经过一读并将被印刷,而法案将呈交予国会秘书。

(4)根据会议常规第51条文,法案必须随之打印并分发给其他议员,并且在没有讨论的情况下,由一个与该法案主旨或功能相关的部长负责。若没有相关的部长,则议长会提名一名部长或议员负责。在有关的部长或议员向国会报告之前,法案不会进入下一个程序。

(5)在相关部长或议员向国会报告之后,国会将根据相关部长或议员的意愿,为该法案排期二读。

马华的部长们尝试辩驳,如果哈迪的私人法案动议被辩论并通过,哈迪的私人法案仍然未通过,根据会议常规第(4)条文,此动议必须提呈给首相署负责伊斯兰事务的部长,以便部长向国会报告。

这是错导并具误导性的。

因为从会议常规第49(3)条文可见,如果哈迪的私人法案动议在下个星期或最后一周的预算案国会会议通过,哈迪的私人法案“应被视为已一读”。

无论如何,哈迪的私人法案二读的先决条件是该法案已提交给负责的部长,以便它能够提交关于该法案的报告给国会。

议会常规第49(5)条文清楚列明,在整个过程中,有关法案仍然是哈迪的议案,从来没有成为部长的议案,因为一旦部长已经提交了报告,“该法案必须安排在负责法案的议员所瞩意的日子二读”。

议会常规第49条文的漏洞是,在议会常规第49(4)条文之下,给予部长把哈迪的私人议案提呈到国会的时限是多长?有关部门是否可以通过没有呈交任何报告给国会而拖延法案?这是否意味着,哈迪的私人法案可能因为部长没有采取行动而胎死腹中,永远无法达到二读的阶段,直至本届国会解散?

马华的部长们是否利用国会会议常规的这个漏洞,来保障自己不必履行承诺,即如果哈迪提呈的私人法案通过,他们会辞去内阁的职务?他们会不会说,因为这和哈迪的私人法案动议在接下来的国会通过以获得一读是不同的?

对于巫统、马华和国阵的国会议员们因为短期的政治利益而如此自私,并且不负责任地玩弄1957年独立宪法和1963年马来西亚协定的基本原则,与哈迪的私人法案动议眉来眼去,我感到伤心和吃惊。

请马华以及民政党、国大党和沙巴砂拉越的国阵成员党的部长们,勇敢地站出来,并明确地宣布,如果哈迪提呈的私人法案动议在下周的预算案国会或国会的最后一周通过,他们是否会辞去内阁的职务?因为哈迪的私人法案动议通过,是等于哈迪的私人法案一读通过的!

【于2016年10月15日(星期六)晚上9时在马六甲野新举行的行动党50周年纪念晚宴上的演讲】

Posted in 伊斯兰, 伊斯兰党, 国会, 宪法, 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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