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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马公司环球贪污及洗钱丑闻—— 越来越多到现在还没有任何解答的问题!

一马公司环球贪污及洗钱丑闻真的是一个“奇观”,竟然可以在一夕间让马来西亚蹿升成为世界上其中一个主要的窃盗国家,随着日益不同的没有终止的国际发展,出现越来越多到现在还没有任何解答的问题!

最新一位对一马公司环球贪污及洗钱丑闻这个“奇观”贡献的人是全国总警察长丹斯里卡立,他揭露马来西亚警方已经完成他们对一马公司的第一阶段的调查,按照内阁的指示只局限在公共账目委员会的五项建议。

卡立在上个月说道警方已经在第一阶段的调查向公账会一马公司报告里所提及的25位人士录取口供,并将会展开第二阶段的调查,即派遣调查员到海外获取文件以及向身处海外的证人录取口供。

卡立在昨天表示警方正在针对这个事件等候总检察署的进一步指示,并预计指示将会在一至两周内发出。

卡立的言论让我回到公账会一马公司报告,因为我从不知道公账会曾经有向警方的调查做出五项建议,更别说内阁将警方的调查局限在所谓的公账会建议上的决议。

重读公账会一马公司报告让我确信我并没有记错,那就是公账会从来没有向警方的调查做出五项建议。

事实上公账会报告只特别向警方调查做出一项建议,那就是一马公司的前任总执行长拿督沙鲁尔必须为一马公司管理层的局限和纰漏负上责任,他以及管理层里的其他人应该受到调查。

公账会一马公司报告里的五项建议根本和警方的调查无关,而是关乎必须从一马公司灾难吸取的教训和必须采取的有关一马公司的行动:

(i) 管治原则—— 一马公司应该采纳良好管治的原则,如布城官联公司高效表现委员会所发出的指南:《绿皮书:增强执委会效率》以及《蓝皮书:加强表现管理作业》。

(ii) 避免过多的债务—— 在资本结构里使用过多的债务应该完全受到禁止,尤其是现金流转不足够。

(iii) 董事局应该行使严格控管—— 董事局没能行使他们的职务,没有照顾到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他们也没有采取任何积极措施来监督管理层的行动和现金流转。董事局应该要行使更多的密集监管,比如资产收购价和负债额。

(iv) 废除顾问局—— 顾问局应该被废除,联同备忘录及社团条款里的第117条文。所有指向首相的条款应该改为财政部部长。

(v) 转移子公司—— 一马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和资产,如敦拉萨贸易中心、马来西亚城、阿依淡地段应该转移到财政部,在那边受到妥当的监管和管理。

内阁和全国总警察长是否误解了公账会一马公司报告,以至于内阁将警方的调查局限在不存在的向警方所做出的五项建议?

无论如何,这些情况已经引发了许多疑问,这包括:

  1. 为什么警方在调查一马公司前任总执行长沙鲁尔是否有犯下任何罪行上需要“第一阶段”、“第二阶段”(以及其他“阶段”)呢,当不单是公账会报告已经提供所有的证据和文件,还有总稽查司的一马公司报告(尽管没有附加在公账会报告里)和最近的长达136页的美国司法部有关单一最庞大的窃盗统治资产(这乃是源自于从一马公司资金那里偷盗、侵吞、挪用和用在洗钱的35亿美元)充公行动的诉状?
  2. 为何四个月已经过去了,公账会所特别建议的警方对沙鲁尔的调查仍然没有结果?
  3. 内阁是在何时发出警方的调查只能局限在公账会一马公司报告里的所谓“五项建议”的指示,内阁的这个指示是否有效和合法呢,还是正如潘俭伟(民主行动党全国宣传秘书兼公账会成员)所说的:“形同妨碍司法”?
  4. 由全国总警察长卡立带领警方的公账会一马公司报告的调查队是否妥当,当他还是于2015年3月成立的调查一马公司的特别工作队的仅存成员,这个工作队还有另外三名丹斯里,即作为主席的丹斯里甘尼(时任总检察长)、丹斯里阿布卡欣(时任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最高专员)以及丹斯里洁蒂(时任国家银行总裁),但却在首相于去年7月在政府高层进行肃清后马上被解散?
  5. 警方是否以总稽查司的一马公司报告来作为调查的基础,特别是总稽查司丹斯里安布林在今年5月表示他的一马公司报告足以成为调查的基础,他并愿意协助有关当局的调查?
  6. 警方为何不愿意在他们目前的调查中使用美国司法部充公诉状里的资料呢,它揭露了一连串导致一马公司多达35亿美元的资产和资金被盗窃、挪用和用在洗钱的犯罪行为?
  7. 警方是否会调查美国司法部诉状里的“马来西亚一号官员”的身份吗?
  8. 警方是否会调查“马来西亚一号官员”和槟城亿万富豪刘特佐的真正关系呢,在一马公司环球丑闻里他们两人究竟是谁在利用着谁?美国司法部诉状形容一马公司的侵吞和盗窃统治的三个阶段,那就是1)Good Star阶段 ,2)英属维京群岛阿尔巴阶段以及3)Tanore阶段,指控“马来西亚一号官员”透过一马公司诈骗7亿3千100万美元。美国司法部列明从2009年9月到2011年之间,超过10亿美元从一马公司非法挪用至刘特佐所拥有的Good Star,这就是第一个的“Good Star阶段”;在第二个的“英属维京群岛阶段”,从两次不同的债券售卖中所筹集的大约13亿6千700万美元的一马公司资金在2012年“被挪用和欺诈”到刘特佐所控制的位于瑞士和新加坡的银行账户;然后在第三个的“Tanore阶段”,从第三次的债券售卖中所筹集的超过12亿6千万美元的一马公司资金在2013年“被挪用和欺诈”到刘特佐所控制的位于瑞士和新加坡的银行账户。 究竟谁才是一马公司丑闻的主要受益人呢:”马来西亚一号官员“或刘特佐?

马来西亚人要知道有关一马公司环球贪污及洗钱丑闻的疑问的解答,这宗丑闻在一夕间把马来西亚转变成一个环球窃盗国家,但现在看起来似乎在任何解答出现前,只会有更多的疑问浮现出来。

Posted in 纳吉, 贪污, 金融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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