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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才是一马公司丑闻的主要受益人:纳吉或刘特佐?

我在昨天问及有关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和槟城亿万富豪刘特佐之间的真正关系,在一马公司环球丑闻里究竟是谁在利用着谁—— 是纳吉在利用着刘特佐还是刘特佐在利用着纳吉?

这是过去两年中每一位关心此事的马来西亚人所抱着的疑问,但即便是国内不同的执法及调查机构已经展开调查,如被赋予广大权力的一马公司特别工作队(但却在领导特别工作队的时任总检察长丹斯里慕尤丁和副首相丹斯里慕尤丁被革职后,耻辱地被解散)、警方、国家银行、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总稽查司和公共账目委员会,马来西亚人依旧还没能获得一个真实及满意的答案。

当国会在10月重新召开时,它是否能从纳吉那里获得答案,至少在他发表2017年度预算案演辞的时候?

然而,没有人会对纳吉准备提供任何解答感到乐观,事实上从石头挤出水来还容易过纳吉提供答案。

史无前例的充公位于美国、英国和瑞士的超过10亿美元的和一马公司有关的资产的136页长的美国司法部诉状似乎表明了刘特佐就是一马公司环球金融丑闻的“幕后主脑”,因为刘特佐似乎比纳吉更受益于一马公司丑闻,所以纳吉需要对此做出全面解释。

这笔成为充公对象的10亿美元资产,“代表着从一马公司挪用而来的超过35亿美元的资金的一部分”,它“是在横跨数年的多个阶段里发生的”,并且“牵涉在及可以追溯至用从一个马来西亚发展公司挪用得来的资金来洗钱的一个国际阴谋,这是一家马来西亚政府所全权拥有的策略投资及发展公司”。

美国司法部诉状的第33段如是说道:

“被挪用的资金在那个时候被用来购置原告的资产,还有资助共同阴谋者的奢华生活,包括收购艺术品和珠宝、购置豪华房地产、偿还赌博开销,以及雇用音乐人士和名人出席派对。把从一马公司转移出来的资金用在共同阴谋者和他们的同谋的个人利益身上,和一马公司筹集资金的宗旨不符,而一马公司和马来西亚政府都没有从这些购买和开销获得任何回报。”

美国司法部依据以下三个阶段:1)Good Star阶段 ,2)英属维京群岛阿尔巴阶段以及3)Tanore阶段,指控“马来西亚一号官员”透过一马公司诈骗马来西亚纳税人的7亿3千100万美元。

美国司法部列举这三个阶段的详情:从2009年9月到2011年之间,超过10亿美元从一马公司非法挪用至刘特佐所拥有的Good Star,这就是第一个的“Good Star阶段”;在第二个的“英属维京群岛阶段”,从两次不同的债券售卖中所筹集的大约13亿6千700万美元的一马公司资金在2012年“被挪用和欺诈”到刘特佐所控制的位于瑞士和新加坡的银行账户;然后在第三个的“Tanore阶段”,从第三次的债券售卖中所筹集的超过12亿6千万美元的一马公司资金在2013年“被挪用和欺诈”到刘特佐所控制的位于瑞士和新加坡的银行账户。

如果把去了“马来西亚一号官员”的私人银行账户的7亿3千100万美元,还有甚至是也把非法挪用至里查阿兹所拥有的公司红岩资本公司的2亿3千800万美元(来购置美国的豪华房地产和资助他的电影制作公司)算在内,刘特佐似乎掌控了从一马公司“挪用”的36亿美元的超过三分之二。

这引发了谁才是一马公司丑闻的主要受益人的问题:纳吉或是刘特佐。

除非有满意的答案出现,否则这将会持续成为对事件关切的马来西亚人心里最主要的问题。

Posted in 纳吉, 贪污, 金融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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