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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班迪应该解释为何总检察署只驳斥美国司法部在美国的超过十亿美元的一马公司资产充公诉讼案里有提及“马来西亚一号官员”的其中17处,而不是所有36处?

我在昨天要求总检察长丹斯里阿班迪解释,为何马来西亚总检察署网站上有关美国司法部对从一马公司和马来西亚人民那里偷盗或诈骗的位于美国的超过十亿美元的资产的充公司法诉讼案的17点问答部分在星期一上线后就被撤下来。

详细的搜寻发现这个17点问答部分虽然没有出现在总检察署的主要门户网站上,但仍然可以在总检察署的网站上找到:http://www.agc.gov.my/agcportal/uploads/files/Publications/Press/MalaysianOfficial1(Q%26A).pdf

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虽然没有在美国司法部诉讼案里被提及,但有一名被称为“马来西亚一号官员”的人士却被提及36次之多,这个人的身份被认为是首相。

总检察署的17点问答部分几乎确认“马来西亚一号官员”就是纳吉,但阿班迪应该解释为何总检察署只寻求驳斥美国司法部诉讼案里提及“马来西亚一号官员”的其中17处,而不是所有的36处。

总检察署有关美国司法部诉讼案的17点问答部分中最值得留意的是第17道问题:

“第17道问题:美国联邦调查局报告书里所提及的汇入马来西亚一号官员账户里的存款究竟是怎么回事?”解答则是:

“要紧的是我们知道,这个账户是以私人名义开的,它并不是用在私人用途上的,而是作为主席的特别账户,充作党的用途,这是党章所许可的。慕尤丁也承认存在着这样的做法。即便连《华尔街日报》也承认这个账户里的资金是用在政治用途上的,而不是用在私人用途上。马来西亚一号官员从不曾从一马公司接收金钱存入他的私人账户里。美国司法部指控马来西亚一号官员从三笔和一马公司有关的汇款中获取总额2亿1000万令吉的款项。”

接着就是针对美国司法部诉讼案里所指控的“三笔汇款就是”的驳斥:

  1. 6千万令吉(那个时候相等于2千万美元)是在2011年(一马公司和沙地石油的联营企划始于2009年)从时任利雅得省长土尔其阿尔塞依德王子的账户支出的。美国司法部指控在2011年所支付的这笔6千万令吉其实是来自一马公司在2009年投资在和沙地石油的联营企划里的18亿3千万美元。
  2. 1亿令吉(那个时候相等于3千万美元)— 是在2012年年底从亚洲Blackstone投资公司的账户支出的。美国司法部指控在2012年11月所获得的这笔1亿令吉,是来自一马公司和国际石油投资公司在2012年4月所发行的35亿美元债券。无论如何,这笔汇款有一封于前一年也就是2011年发出的信函佐证,发信人在信函中阐明将会从包括亚洲Blackstone在内的数个账户汇出多达3亿7千500万美元的款项。
  3. 5千万令吉— 是来自于2013年3月即第十三届大选前,以及在2013年8月归还款项之前,透过Tanore账户所汇出的20亿8千万令吉(或相等于著名的6亿8千100万美元,若按照当时的1美元兑3.05令吉的汇率的话)。这笔汇款有来自于沙地阿拉伯王室捐赠者的信函佐证,反贪会也和这个王室约谈了,沙地阿拉伯外交部部长也表明这笔资金是他们的。我确定马来西亚一号官员不曾知道汇入他账户里的资金的真正来源。他所知道的是基于实行多年的和沙地阿拉伯政府协议的做法,那就是政治献金都会汇入他的账户以充作政党用途。要紧的是我们明白,每一笔的汇款都会附上来自沙地阿拉伯王室的信函。

姑且先不去评论这些和美国司法部诉讼案相违的驳斥说明,阿班迪应该解释为何总检察署只处理美国司法部诉讼案里有提及“马来西亚一号官员”的其中17个段落,而不是所有36个段落。

纳吉是否对以上所提及的澄清和驳斥知情并予以授权?除此之外,在“三笔汇款就是”的第三项驳斥里的“我”究竟是谁,这个“我”是否就是总检察长阿班迪本人?

纳吉表示在美国司法部于7月20日在2010年美国贪腐领袖资产追回计划之下所展开的行动后,政府会严正看待美国司法部的指控,还有“被提及的任何人应该负起责任自证清白,并确保人民的钱没有被滥用。”

马来西亚人是否可以期待纳吉或总检察署代表他发出完整的声明,指出在长达136页513段的美国司法部诉讼案中在多达36个地方提及的“马来西亚一号官员”的身份?

Posted in 纳吉, 贪污, 金融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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