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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检察长可以在国内提控首相刑事罪行吗?

我欢迎副首相丹斯里慕尤丁今天下午表明较强硬的立场,他认为应该就《华尔街日报》对于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指控展开调查,该报道指称共有7亿美金(26亿令吉)的一马公司资金存入首相的个人银行账户。

在对首相进行调查期间,纳吉应该休假,暂时离开首相职务,因为在任何一位在任首相仍然掌握职权的情况下,难以想象针对他所展开的任何调查,会是全面、专业及令人信服。

正义不只要被伸张,也要坚持至实现为止—— 这尤其适用在针对首相指控的调查上。

既然副首相已经在昨天坦率表明,理应针对《华尔街日报》报道对纳吉的指控展开调查,那么纳吉应该为国家做出正确及值得令人尊敬的事。

纳吉不应该让国家蒙羞及背负臭名,成为一名被享有国际声誉的环球媒体严重指控犯下不当行为甚至刑事罪行的首相,他应该休假,暂时离开首相职务,直到调查结束为止。

当然,在纳吉休假离开首相署办公室的情况下,可以理解的是,应该为调查的完结设下一个时间进程表,这样就可以避免纳吉过度延迟恢复首相职务。

《华尔街日报》今天坚持他们针对首相作出严重指控的报道,强调纳吉自己和总检察长丹斯里阿都干尼已经看过《华尔街日报》所依据来做有关报道的文件。

我要问阿都干尼,总检察署是否可以为着首相的刑事罪行而在国内逮捕及提控他。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145(3)条文阐明,总检察长“拥有权力谨慎地去执行,以设立、展开或终止任何对于罪行的调查”,这已经非常清楚说明总检察长可以提控首相,但是在这样不寻常及史无前例的事情上,阿都干尼是否会这样做?

事实上,阿都干尼还欠马来西亚的民众一个解释,就是他在研究了《华尔街日报》在两天前所引用为报道依据的文件后,会采取什么行动?

我會针对这个国家重大进展,要求与总检察长在下个星期会面。

【于2015年7月4日(星期六)下午5时在新山的柔佛再也的Taman Seri Alam斋戒月市集派发枣子时的记者招待会声明】

Posted in 纳吉, 金融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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