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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部长必须对南茜的国会答复声称依布拉欣在恫言焚烧马来文版圣经后没有遭到提控的原因是他捍卫了伊斯兰教的圣洁并受到宪法第11(4)条文保护,采取认可或撇清关系的集体立场

内阁在今天召开的会议上必须对首相署部长南茜苏克里在国会答复槟州首长兼峇眼区国会议员林冠英时,声称土权主席拿督依布拉欣阿里在恫言焚烧马来文版圣经后没有遭到提控的原因是他捍卫了伊斯兰教的圣洁并受到宪法第11(4)条文保护,采取认可或撇清关系的集体立场。

《婆罗洲邮报》(Borneo Post)昨天的头条新闻“南茜说她不支持依布拉欣阿里或他的宗教看法(Nancy says she does not support Ibrahim Ali or his religious views)”引述南茜通过她的政治秘书卡玛鲁丁发表的言论:

“警方及总检察长都无法在国会给予答复,而我身为掌管法律事务的首相署部长,必需代表他们这样做。警方的调查结果或总检察长的决定是什么,我只能在国会宣读出来,因为他们无法在那里这么做。”

“大家必须知道不以煽动法令控告拿督依布拉欣是总检察长的决定,而这个决定是基于警方的调查结果。”

“作为一名部长或国家的一位领袖,我必须遵从法治,但这不代表我赞同拿督依布拉欣的极端看法。”

南茜对我国的“法治”概念十分混淆。

无论如何,内阁今天的会议必须解答数项疑问与议题。

首先,不提控恐吓要焚烧马来文版圣经的依布拉欣,并表示他保护了伊斯兰教的圣洁及受到宪法第11(4)条文保护,是不是警方的立场?这是不是警方在提呈有关调查报告给总检察署时的建议?或者警方没有提出任何建议?

第二、这是不是总检察署根据警方建议所采取的立场,还是总检察署在没有依据警方的建议下作出这样的决定?

第三、总检察署的这个立场,是否受到总检察长丹斯里阿都干尼的充分肯定?

第四、首相和内阁是否集体认可或否定总检察署不控告依布拉欣的立场?

虽然马来西亚宪法第145(3)条文赋予总检察署唯一的酌情权“提出、执行或终止任何刑事诉讼”,但总检察署的诉讼决定是行政行动而非司法行动,意味着首相和内阁必须集体对总检察长的决定和行动负起全责,而不能对此推三阻四。

如果总检察长无视或乖离了首相及内阁的政策方向,如把我国从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承诺的世界最佳民主带往世界最差民主,那首相和内阁应该默认或否定及与总检察长的决定及行动撇清关系。

若是前者,即首相及内阁部长集体认可总检察长的决定和行动,那不认同依布拉欣阿里不该被提控是因为他维护了伊斯兰教的圣洁及受宪法第11(4)条文所保护的部长唯一体面的出路,是向纳吉内阁辞职。

今天的内阁会议有何盘算?

它会赞同还是否定总检察长不控告依布拉欣阿里的决定?

若是后者,有多少名部长会以辞职作为秉持原则的举动,抗议首相纳吉承诺带领我国走向中庸并弘扬“wasatiyyah”原则中的公平、平衡及卓越遭根本性地违反,且不对任何形式的极端主义及不宽容妥协?

Posted in 宪法, 法治, 纳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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